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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海报观察 - 九年前启动立法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终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法治阶段
浏览次数:【669】  发布日期:2024-6-17 23:31:5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6月1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央地责任,也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迈入了法治化新阶段。

  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之前,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历经了2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

  对于《条例》的施行,很多生态受偿区表示欢迎,此前当地很多人士呼吁加大对当地的生态补偿。

  海报新闻记者姜雪颖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提问

  生态补偿机制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5月17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报新闻记者从上述吹风会上了解到,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20世纪初起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出台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过去的一些工作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说白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补助政策措施。制定《条例》,就是将这些制度稳定下来,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期待稳定下来。

  郭兰峰表示,中国生态系统复杂多样,“在国际上总体是偏弱的,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都不太足,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例如,生态屏障区、生态脆弱区的地方财政相对较弱,没有能耐投入。在这些区域生活的农牧民受保护生态环境的制约,工作岗位单一,收入偏低。单靠这一地区的政府和民众投入显然不够。《条例》将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

  根据《条例》,生态保护补偿包含三方面,分别为财政纵向,即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区间横向,也就是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司法部立法二局责任人胡庆美在会上介绍了《条例》出台的总体思路。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也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司法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条件上,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做了调研论证,召开论证会,对重点问题作了细致的沟通研究,在这个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形成了现在公布的《条例》。

  胡庆美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决策部署,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

  生态补助政策的制定及变迁

  梳理相关政策,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法规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壹次提出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作补偿生态。

  上世纪90年代,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公告》,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造林绿化工作的公告》(1993年),分别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这为市场化补偿奠基了基础。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建立,生态补偿来源确立。这些,从操作层面解决了“补偿谁”和“谁来补偿”的问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生态补偿的理念是从森林生态起步的。

  2007年,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提出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要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同年,国家环保总局推出《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功能区包含重要水源涵养区,这可以看作是与水源区相关的生态补偿的政策。

  2008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1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规定: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并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用生态补偿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的解决途径,强调各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尤其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探讨生态补偿的市场化途径,推动碳排放权、大气与水污染物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与制度建设。

  2013年4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牵头,我国正式启动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立法工作。

  2024年6月1日起,《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施行。

  安康汉江边的禁捕宣传栏

  受偿地人士表示欢迎

  2023年12月11日,水利部发布消息,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自2014年12月12日正式通水以来,已累计向北方调水超605亿立方米,直接受益人口超1.08亿人。

  多份公开报道指出,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涵养地,陕西境内的丹江、汉江,占丹江口水库(1432公里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丹江口水库自流引水)年均入库水量408.5亿立方米的70%。

  陕南地区(包含汉中、安康、商洛三市)为了保护汉江、丹江水质付出了巨大努力,也成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受偿地。

  作为水源涵养区内的重要城市之一的陕西安康,也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受益地,当地很多人士对于《条例》的施行表示欢迎,认为《条例》的施行会增进补偿力度,更有益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一份2013年的报告显示,由于陕南地区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科学发展水平较低,环境保护工作困局已然凸现。报告举例称,陕南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成本已达50万元/km²以上,但国家给予的补助经费最高为25万元/km²左右,远远不能满足治理需要。该报告指出,应积极推进陕南地区生态补偿。

  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安康当地很多人士此前也对加大生态补偿多有呼吁。

   安康市 政协委员吴德莲曾在 安康市 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大生态补偿资金争取力度的提案》。吴德莲认为,除了有关环保的直接支出外,由于严格的制约,当地社会发展明显受限,其举例称, 安康市 白河县 近年来就关停工业企业20余家,年产值减少20亿元左右。这造成本就落伍的安康地区丧失了许多发展机遇,失去了许多创业就业的项目和途径。吴德莲建议当地应加大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争取力度。

   安康市 财政局则表示,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发改、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生态环保政策划向,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 乡村振兴 战略有关政策,发展一批符合绿色循环发展要求、紧贴安康发展实际、能够带动安康生态经济发展的好项目、大项目,全力争取国家对 安康市 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环保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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