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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纠劾官吏 - 教化安民
浏览次数:【395】  发布日期:2024-6-18 5:52:4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都察院
 

  ■茆巍

  洪武二年六月,“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这是最早见诸明代史籍的御史巡按事例。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在吸收借鉴汉唐监察制度的条件上,更显现出体系性的一面。

  永乐元年,朝廷“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经过后续完善,御史巡按制度日益严密,对巡按御史的选派、职权范围、出巡时限、巡视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等都有明确规定。

  御史之选任条件原本就相对较高,“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给事中是谏君,御史是察臣。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每年差为巡按的有21人,且“必中差始畀按差”。所谓中差,指巡盐、巡仓、巡关、巡茶等。只有经此历练,才能考虑十三省及一些重要岗位的巡按之职。派出前,由都察院长官将拟派御史引至御前,请旨点差。如此,更显派出之隆重、职位之重要。

  巡按御史除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外,宣大、辽东、甘肃与“十三省各一人”。假如某地难治,也有可能根据需要专门派出人员。时限则“岁一更代”,避免久任后形成复杂的人情关联;期满后,吏民恳求,也可延长。

  出巡时,御史要遵从《宪纲》《诸司职掌》等。这些律法规定了御史的职责、出巡时注意事项和地方官应持的礼节,尤其是地方招待、饮食供应等。好比,要求“监察御史巡历去处,不准出郭迎接”“分巡所至,不准多用导从,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一旦违章,地方有司可据以弹劾。

  期满回京后,都察院要进行考核,即“出则奏请,还则考核”。一般由都察院长官进行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仍回十三道管事;不称职者,奏请罢黜。后来,还将考察内容进一步细化。嘉靖十三年,朝廷颁定“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将工作具体化为三十九项,御史回京需逐项填写开报。

  “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明代给了巡按御史较大的权力和权威。从御史与都察院的关系来看,巡按御史虽然行政上受都察院管辖,却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甚至可直接纠劾都御史。回京之日,虽受都察院考核,却也是直接“赴御前复命”。

  因是“代天子巡狩”,故凡政事得失、军民利害,尽可察纠。但就主要方面言:一是察吏,考察地方文武官吏,举劾人才;二是安民,督查仓库、税粮,检查学校教育、存恤孤老、族表孝义,督修农田水利及公共设施,赈济灾荒等。

  相关巡察的行径,有明察,有暗察。明察,即到官府吊刷卷宗、审录罪囚、接受百姓词讼等;暗察,即微服私访,“于民间广询密访”,包含走访粮长、里长、老人等,收集民谣、舆论。

  依《宪纲》,“凡监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审囚刷卷,务必遍历,不拘限期”。通过对各级机关所行公文档案进行审查,了解官吏为政情况。刷卷后,要分有无拖延、有无错误等予以批复。若是仓库、钱粮、兵饷等财务类的,大抵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进行审计,通过财务往来、账目前后的仔细比对,发现有无舞弊做假。

  若是受理词讼、审录罪囚,相关线索既可来自民间控告,也可是巡按自己的发现,还可来自都察院、其它官府衙门甚至皇帝的转交。依《宪纲》,巡按御史和地方按察司对六级以下品官可直接“取问明白”,后再奏闻。这实际上赋予了必要时直接拷讯的权力。

  巡按御史在开具实绩后“奏请上裁”,但有个别特例时也可直接罢黜。可弹劾事项,既可能是贪赃、不职、刑狱淹禁,也有可能只是庸碌。不过,明代不允许风闻奏事,而要求有真凭实据,“务明著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关于灾情上报的,要在踏勘、造册后奏报。弹劾奏章最后,还需提出处置的建议性意见。

  巡按御史不仅可劾,还可举。明太祖朱元璋就规定,御史巡历地方,如果发现有遵纪守法、清廉能干的人才“随即举闻”。

  《明史》评价,明初的政治“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应该说,这与巡按御史对地方吏治的监察作用得到充分施展是分不开的。

  好比,举廉黜贪。正统年间,韩雍巡按江西,罢黜贪墨吏57人;天顺时期,御史陈选巡按江西,也尽黜贪残吏。时人赞曰:“前有韩雍,后有陈选。”巡按对出镇的宦官、藩王也敢于直面斗争,至于结交权贵的豪猾恶霸更不放过,故史书中不乏巡按到来“豪猾敛迹”“弃官遁去”之语。至于那些骄纵不法、贪赃横暴的武官或杀良冒功、掩败为胜的将帅,也会受到巡按的弹劾。

  又如,兴利除弊。巡按作为风宪官,比较熟悉律令。正统年间,朱鉴巡按广东,“奉命录囚,多所平反”。宣德八年,朝廷进一步明确巡按御史有协同中央法司遣官会审的职责。这为他们正式参与地方会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巡按御史还可奏报善举,并请求旌表。洪熙元年,基于巡按御史尹崇廉的奏请,朝廷旌表诸暨县民孟氏“甘守苦节”。

  在纠劾官吏、教化安民的进程中,明代涌现了一批可为后世范的循吏、廉吏。一代名臣于谦曾巡按江西,为数百名囚犯平反冤狱,获得“两袖清风”的赞誉。宣德年间,吴讷巡按贵州,回京赴命时当地官员送黄金若干。吴讷不启封并作诗题于上:“萧萧行李向东还,要过前途最险滩。若有赃私并土物,任他沉在碧波间。”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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