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岳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6月18日, 湖南省 岳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湖南省 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厅长袁延文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袁延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对袁延文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返还相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22年,被告人袁延文先后利用担任共青团 衡山县 委书记, 衡东县 委副书记、县长, 衡东县 县长、县委书记, 衡阳市 委常委、耒阳市委书记, 湖南省 农业厅党组成员、 湖南省 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 湖南省 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湖南省 农业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湖南省 农业农村厅厅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涉农资金拨付、农业项目申报、龙头企业评选、企业改制、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联合他人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2067万余元。
2012年初至2014年2月,被告人袁延文利用担任 湖南省 畜牧水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向下属打招呼和会议拍板决策等方式,联合他人诈骗国家涉农奖补资金人民币50万元。
岳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延文的表现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袁延文受贿数目特别巨大、贪污数目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袁延文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