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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失信主体申请地方专项债将受限
浏览次数:【200】  发布日期:2023-8-10 13:03:3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信用
 

  “民营经济31条”发布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相关配套政策纷纷出台。

  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公告》(下称《通知》),提出将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增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要求,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电话、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并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壹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对认定。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全面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并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针对《通知》的落实,发改委还强调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 大数据 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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