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虚构业务,以采购款名义将资金转至多家供货商,经过多道划转后,通过客户以销售款名义转回公司,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收入。其中,虚增2022年1-6月营业收入4,230.43万元、营业成本3,846.77万元、净收入383.66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5.05%、营业成本的14.86%、净收入的23.87%,造成2022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虚增2022年度营业收入6,292.43万元、营业成本5,573.02万元、净收入719.41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12%、营业成本的9.87%、净收入的14.34%,造成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兼总经理何云峰(且为实际控制人)、当时担任董事余萍萍(且为实际控制人)、当时担任财务总监姚秀梅未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何云峰、余萍萍、姚秀梅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