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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8月15日起施行! -两高-联合发布最新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10 15:09:55    文章分类:信息资讯   
专题: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 【保护区】 【生态环境】 【人民检察院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解释》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叁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更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更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叁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明确的关键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解释》明确环境数据做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办环境领域数据做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解释》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表现,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原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宗旨,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据了解,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厉责罚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施展司法职能作用,增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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