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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司法部答每经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了抽查、举报等监督保障措施 进一步增强刚性约束
浏览次数:【326】  发布日期:2024-6-21 15:55:1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政策措施
 

  6月2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作为中国第壹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主要内容是啥?针对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发布会现场提问。

  司法部立法二局责任人郭启文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建设全国 统一大市场 的客观要求。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施展了积极作用,可是在实施进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未根据要求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造成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助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歧视不同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旧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

  郭启文表示,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条件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的视角起草了《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包含五个方面:

  一是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审查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进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文本。

  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同时,《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五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

  目前一些地方仍旧存在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等诸多问题,市场竞争中还有一些隐性壁垒。《条例》将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第壹,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正确的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好比,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它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表现。”周智高说。

  第贰,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第叁,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不同化财政奖励或补助,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第四,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理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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