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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新大正收深交所关注函 - 是否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
浏览次数:【619】  发布日期:2023-8-10 15:40:2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新大正】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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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深圳证交所下发关于对 新大正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大正 ”或“公司”)的关注函。深交所就 新大正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表示关注,要求 新大正 说明原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具体背景;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外部经营坏境、未来发展规划等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说明是否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等。

  ▲深交所关注函截图

  关注函称,2023年8月5日, 新大正 披露《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调整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均为,以2020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0%、280%、360%,净收入需分别增长150%、210%、280%;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50%、90%;净收入需分别增长0%、30%、75%。深交所对上述调整表示关注,请 新大正 核对并说明以下情况:

 1、 新大正 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均显示, 新大正 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将来的发展规划等原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请说明原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具体背景,结合 新大正 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外部经营坏境、未来发展规划等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新大正 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

  2、请结合业绩考核指标、实际经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详细说明本次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否仍然具有充分的激励效果,是否有益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3、 新大正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董事和顶级管理人员获授的制约性股票数量占比分别为54.66%、72.00%,请结合激励对象任职情况、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等说明 新大正 是否存在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相关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8月5日, 新大正 发布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2月推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综合考虑当时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态势、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激励效果等原因,对2021年至2025年各考核年度设定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并于次年继续推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保持一致。

  上述 股权激励 计划实行后,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等客观因素的超预期影响,公司克服困难,实现了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逾额完成了2021年度目标,但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较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基于上述情况,原先设置的2023-2025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实现难度大,不能充分调动员工未来工作的积极性。

  经充分考虑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后,公司拟调整上述限制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兼顾战略目标达成和业绩可实现性,同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施展 股权激励 效果。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后,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50%、90%;净收入需分别增长0%、30%、75%,上述两项指标同时达成方可解锁,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设置更加合理,并仍然具有挑战性。

  公告表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调整后的企业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然具有挑战性,同时兼具了成长性与可达成性,有益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施展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发生本质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有益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新大正 8月5日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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