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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啃下行政性垄断-硬骨头-
浏览次数:【758】  发布日期:2024-6-25 10:12:2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 【行政性】 【硬骨头
 

  维辰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近日公开发布,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壹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作用特殊,主要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即打破行政性垄断。

  综观此前被通报的行政性垄断案件,主要聚焦在城管、医疗、教育、建筑等监管特征明显的领域行业,行政机关在管理进程中可以直接进行资源配置。涉事单位动机不同,有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制定政策进程中缺乏公平竞争宗旨,“(群众)不晓得找哪些房屋安全机构做鉴定,因此我们将备案的近20家机构名单挂在县住建局公众号上”;有的则涉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通过限定各区域学校只能从指定厂家购买校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4.8万元。《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并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诸如上述情形,(除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一概不得出台,最大限度实现预防行政性垄断的效果。

  从更大层面上看,党的二十大第壹次将反垄断写入报告并直接点出行政性垄断,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打破行政性垄断,对于加快建设全国 统一大市场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根“硬骨头”不得不啃。2022年8月1日,新反垄断法生效第壹天,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在署名文章提及,“要坚持防止市场垄断和打破行政性垄断并重”。建立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防止一些地方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也是持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的重要方向。

  当然也要务实地看到,相较于市场垄断,行政性垄断不仅造成市场分割和资源错配,还往往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危害性更大,但无奈之处在于,许多时候反市场垄断主要是技术问题,而打破行政性垄断要面临的则是更加复杂的利益问题、认识问题。如此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程中袒露出的,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增进经济发展的理解还不到位,为了短时间发展和局部利益,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旧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

  这也表明,打破行政性垄断很难一挥而就,需要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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