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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四百份判例看盗版书侵权 - 超九成判赔低于诉求 两例平台担责
浏览次数:【275】  发布日期:2024-6-27 14:56:5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知识产权】 【电商平台
 

  南方都市报近日发布报道《网店大卖 <我的阿勒泰> 盗版书,直播间“一元一本”引流售卖 》,引起较大关注。那么,网上售卖盗版书涉嫌侵害哪些权利?打官司时,售卖盗版的网店会被判赔多少?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么?

  南都 大数据 研究院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400多份相关判决书发现,相关案由常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侵权纠纷,约七成裁定赔偿数目在1万元以下,且九成以上判赔低于原告所主张的实际损失。另外,仅有两例电商平台被判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侵权案由:常见著作权、商标权纠纷

  在电商平台上卖盗版书涉及哪些纠纷?侵害哪些权利?南都 大数据 研究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电商+盗疆土书”为关键词,梳理筛选出443篇相关判决书。从案件类型来看,已公开的判决书中442份均为民事案件,但有1份为刑事案件。

  从案由来看,在相关判决书中,出现最多的案由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占近三成。好比,在“北京某公司、海某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判决书显示,海口某店在电商平台开设“月亮某某”店铺所销售的《他来时有星光》《他来时有星光终篇》,经比对鉴定为盗疆土书,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月亮某某”销售被诉侵权图书的表现属于侵害作品发行权的表现。 图片

  类似的案由还包含“侵害出版者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出版者权权属纠纷”等。在“ 中信出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店铺内销售涉案侵权书籍的表现,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

  “侵害商标权纠纷”也是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好比,今年1月12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某某商行在其经营的“宾完书籍专营店”网店中销售非某某公司产品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页中等多处使用的“万唯”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店铺内销售的是“万唯中考”品牌书籍,或与某某公司有关联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某某公司权利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余类似的案由还包含“不正当竞争纠纷”“ 知识产权 与竞争纠纷”等。好比,在“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黄岛区文朝鹏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图书封面及书脊处使用了“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份刑事判决书由 山东省 聊城市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发布。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目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0万元人民币,其违法所得105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

  赔偿资金:九成以上低于原告主张实际损失

  在电商平台上售卖盗版书侵权,法院怎么判决赔偿?梳理发现,在公开的相关判决书中,赔偿数目从1000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其中约七成赔偿数目在1万元以下,且九成以上案例判赔低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流失及维护权益费用等实际损失。

  在“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黄岛区磊某某百货店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江苏人民出版社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流失10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6000元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将赔偿数目酌定为人民币6000元。

  而在“ 广州市 朗声图书有限公司、 丽水市 竹笺斋野某图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 广州市 朗声图书有限公司曾因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酌情明确的赔偿数目15000元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妥。南都记者了解到,该判赔金额与朗声公司所请求的赔偿(经济流失360000元;和因维护权益支出的公证费2400元、购书费223元、律师费24000元人民币,合计26623元)差距较大。

  根据相关法律,法定赔偿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最后顺位,但梳理公开的相关判决书发现,在实践中,由于原告一般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绝大多数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数目,即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类型、知名度、创作难度、正版售价和发行量,出版发行支付酬劳的形式和标准、行业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水平、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店铺经营时间、侵权商品销量及售价,和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多种因素,酌定赔偿数目,自由裁量度较高,由此造成判赔数目普遍低于原告主张实际损失。

  值得强调的是,在 知识产权 领域,当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 知识产权 且事情严重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责罚性赔偿责任,承担远高于填补实际损失的赔偿数目。

  南都 大数据 研究院留意到,在17篇相关公开判决书里,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责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其中,在上述“北京某公司、海某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海口某某店家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且销售数目较大,属于侵权事情严峻的情形,应承担责罚性赔偿责任,判定海口某某店根据北京某某公司所受损失的两倍进行赔偿,即应承担的赔偿数目为33万余元。

  针对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低难题,最近,国家 知识产权 局、中央宣传部等九部门印发《 知识产权 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提出要全面实施 知识产权 侵权责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数目计算等裁判标准。

  电商平台:仅两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平台对网店侵权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记者梳理发现,有50余份公开判决书显示原告将电商平台作为主要诉讼目标,或将销售盗版书的网店和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电商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仅有两例。

  在基于“避风港原则”的监察管理现状下,具体实践中,法院多认为,电商平台如果已尽到事前充分提醒告知、事中及时采取措施、事后积极披露信息等合理注意义务,且对涉案店铺的直接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未造成原告损害扩大,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比,在“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邹平黄山致明图书店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考量到上海某公司作为某电商平台的管理方,要求其实时侦知致明图书店侵权行为并及时加以制止,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加之上海某公司在及时对被控侵权书籍的销售链接进行了删除及封禁,可视为已经及时、完整履行了作为平台方的管理义务,故无需为致明图书店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南都记者也注意到,如果电商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投诉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尽定期审核责任的,则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上海某公司、王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二审认定,上海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接到权利人王某某的投诉函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涉案侵权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4月,湖南高院发布了全国首起判令电商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湖南高院认为,上海某公司(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一直未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造成已注销的每峰百货店仍在平台上以三仙书阁名义销售盗版书籍,可以定性为上海某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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