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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违法所得少却遭罚1863万?真相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回应 - 市场理解有偏差
浏览次数:【564】  发布日期:2024-6-27 17:36:1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近日披露了一份对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引起重视和一些猜想。

  据该行政处理,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违法所得仅几百块,就被罚上千万?该项罚没合不得人心?实际情况到底怎样?就此,中国证券报记者6月27日采访了相关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对我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职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其实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该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增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水平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无益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坑骗性交易一直采取严厉责罚不贷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记者了解到,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率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由于非法汇入的累计金额较大,因此依法作出的罚款总额较高。

  至于罚单上写明的591.63元违法所得,其实是由该企业汇入资金及其结汇所引发的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发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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