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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违法所得591元 - 处罚超1800万元?权威解释来了
浏览次数:【558】  发布日期:2024-6-27 18:21:1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近日一则外汇行政处理信息引发市场关注。

  该处罚信息公告显示,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并处以罚款18638995.5元。

  数百元的违法所得,却被处以超1800万元的罚款,如此悬殊令市场不解。对此,记者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了解到,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职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其实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外汇局对虚假坑骗性交易一直采取严厉责罚不贷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表示,该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增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水平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无益于宏观经济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高达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率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另外,根据《行政处理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这也解释了罚单上591.63元的违法所得——这其实是该企业因汇入资金及其结汇所引发的利息计算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发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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