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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假外资-空壳企业被罚逾1863万元 青岛外汇分局回应
浏览次数:【350】  发布日期:2024-6-27 16:36:2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对近日引发关注的一张罚单作出回应。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6月25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理信息(青汇罚决字〔2024〕2号)显示,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表示,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查发现,该企业具有近年来频繁发现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职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其实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该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增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水平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无益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坑骗性交易一直采取严厉责罚不贷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行政处理信息显示,青岛兴信昌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的犯法行为类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企业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叁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

  对于罚没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 分局解释称,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率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同时,根据《行政处理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该企业因非法汇入资金引发的利息收入应属于违法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发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 青岛市 分局依法予以罚没。

  汇发〔2014〕37号文第七条规定,特殊目的企业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有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第十五条第叁款则明确,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景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叁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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