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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综合所得-扩围大势所趋个税改革需循序渐进
浏览次数:【283】  发布日期:2024-6-28 2:14:3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直接税】 【综合所得】 【大势所趋】 【循序渐进
 

  最近,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APP在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经营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5个纳税项目,引发舆论对个人所得税的热议。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了解到,新增显示项目旨在让有相关收入的纳税人方便查询收入和个税明细。此次更新主要是完善查询和展示功能,其实不改变现有汇算清缴方式。

  对个税APP新变化的高关注度反映了市场对于个税征收改革的期待。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将更多纳税项目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是大势所趋。但结合实际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在改革中要高度关注经济发展状况、税收征管水平,“综合所得”改革短时间内很难有本质进展。

  “综合所得”扩围

  大势所趋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薪金、劳务酬劳、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9类。此前,个税APP仅展示前4项与工薪阶层密切相关的收入及相应税收明细。近日更新后,纳税人从各类渠道获得的收入汇总得以展示,如股票分红、债券利息、房租收入和个体经营所得等,个人收入状况展现更加全面。

  有受访专家认为,个税APP的调整不仅是技术上的改进,更可能是个税政策改革的“前奏”,或预示着未来中国个税政策可能会向“综合所得”模式靠拢,以实现更公平和高效的税收制度。

  2018年,我国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引入综合计税模式。在上一轮个税改革中,我国通过对工资薪金、劳务酬劳、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课税,解决了此前多类收入纳税人相比单一收入纳税人税负更少的问题,改善了个税的横向公平。

  不过,个税税源主要依赖于劳动酬劳所得的现象仍然长期存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对记者表示,目前个税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部分较多,对于财产、利润征收的税收收入占比较低。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或劳务酬劳所得,工薪阶层成为个税实际上的负税主体,负担较重,“这偏离了个税的设计初衷,也很难施展个税对收入分配应有的调理作用”。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我国有必要开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代志新向记者表示,通过“综合所得”税制改革,不仅能够优化税率结构,减少高收入群体的避税行为;也能更有效地施展个税累进税率结构对收入的调理作用。同时,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长期投资所得进行适度优惠,还能起到鼓励投资的目的。

  “综合所得”改革

  一定不要一挥而就

  推动个税征收从“小综合”迈向“大综合”,是财税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遍提及的个税改革方向。“将更多纳税项目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是大势所趋,但结合实际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短时间内进行‘综合所得’扩围的存在性不大。”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对记者表示。

  为更好施展个税在调理收入分配和增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受访专家提示,在推动个税制度向“综合所得”改革时,一定不要一挥而就。代志新认为,应当适时依次将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类型与兼具劳动与资本所得性质的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范围。

  “在细节上,可以商酌增加综合所得制度的灵活性,好比参考美国个税税制,其在综合课征制基础上,对长期资本利得仍然实行单独课税。同时,对于长期投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造成的相关所得给予适度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投资。”代志新称。

  在他看来,在个别项目单独课税或税收优惠的情景下,要尽可能压缩高收入群体通过资本运作进行避税的空间。

  不过,“单纯将财产性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征范围不一定是解决税收问题的‘灵药’。”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李戎向记者强调,当前个税制度使得高收入群体存在较大的避税空间,但将财产性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还需要搭配其它税收政策改革。例如,在并入财产性收入的同时,可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保持高收入群体的投资积极性。

  孙鲲鹏也指出,资本要素的流动性更强,更容易进行跨区流动,并入综合所得适用逾额累进税率,需要做好相关的征管信息收集配套举措,和对资本要素提供者的更好服务,以更好施展各种生产要素对经济生产的正面作用。

  提高直接税比重

  不应操之过急

  财政部有关责任人曾指出,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个税正是直接税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志勇认为,政府收入如果主要来自所得税,不仅可以减少市场主体的税款占用资金,而且政府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较小,有益于市场活力释放,增进经济增长,为高质量发展打下更扎实的条件。

  “未来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应该是进一步降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间接税的比重,提高以个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的比重。”田志伟指出。

  受访专家同时强调,短时间来看,提高直接税比重不应以大幅度降低甚至牺牲间接税比重为代价。田志伟指出,当一个国家主要依靠出口拉动经济增长,此时增值税比重较高有好处。但当国家经济水平达到一定水平,主要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益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进而有益于拉动消费。

  “个税的征管难度远大于增值税等间接税,提高直接税比重需要我国经济进一步增长和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田志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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