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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事项明确
浏览次数:【22】  发布日期:2024-6-28 10:02:3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高新技术企业】 【2024】 【主管部门】 【信息化】 【增值税
 

  “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6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金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金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金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金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金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金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景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金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按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部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景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部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金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部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总部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金额及比重,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部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通顺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根据“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进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免去税款,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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