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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应将口碑声誉作为发行上市条件
浏览次数:【833】  发布日期:2024-7-15 21:26:0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发行上市】 【辅导对象】 【辅导机构
 

  近期有报道称,中证协拟出台《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近期正向行业征求建议。

  《指引》明确了辅导内容及各阶段辅导工作重点,包含应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包含独董)和高管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控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树立正确“上市观”。其中明确,辅导机构应关注辅导对象及其实控人、董事、高管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口碑声誉情况,并针对性开展辅导工作。

  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制度》就明确,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提交辅导验收材料,包含“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说明”;同时也明确了口碑声誉的具体内容,主要包含非法情形、背信失信情况、潜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相关主体的口碑声誉信息,有些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平台查询到,但要获取更为具体的口碑声誉信息,辅导机构也或可向相关主体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工作单位上下级、居住地街坊邻居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如果辅导机构调查后发现辅导对象及相关主体口碑声誉较差的,笔者认为,辅导机构可以终止辅导协议,并向派出机构取消辅导备案。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签订的书面辅导协议中,也应将口碑声誉调查评级较差情形、列为应该终止辅导协议的情形。辅导机构不能为了一单生意,强推硬扛把辅导对象拱上市。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因此,辅导验收其实不是企业上市的审核程序。

  但显然,辅导验收也非简单走流程,也要充分施展其作用,派出机构应充分做好辅导验收、辅导监管工作,尤其是针对辅导对象及相关主体的口碑声誉,派出机构应进行重点核对,既要验收辅导机构就辅导对象等口碑声誉的说明,也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核对相关主体的口碑声誉,情况说明不充分、不实的,可要求辅导机构予以补正。

  总之,理应从源头把好关,防止辅导对象带病闯关、带病上市,让口碑声誉好的主体上市、反之则拒于门外,这也有益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守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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