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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婚约取消,50万彩礼能退吗?上海法院判决女方返还41万元和-五金-首饰
浏览次数:【939】  发布日期:2024-7-15 21:47:2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彩礼
 

  男女双方订婚后,又因关系恶化而决定取消婚约。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的资 金、金饰和微信转账等合计50余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可否主张退回?最近,上海第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即女方应返还41万元并退还“五金”首饰。

婚约取消双方为彩礼对簿公堂

  2023年1月,刘先生与沈女士经相亲认识后,很快便根据老家习俗商定了订婚事宜,并在当月举行了订婚宴。

  当日,刘先生及其爸妈给付沈女士及其爸妈现金43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了明确用途,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肉面钱1万元等。另外,刘先生还为沈女士买了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价值合计5.1万余元的“五金”,举办订婚宴的3.5万余元费用也由刘先生支付。

  尔后,刘先生还曾屡次向沈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转账说明中有“消消气呀、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标注,合计2.6万余元。

  但在后续相处中,双方因琐事造成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取消婚约。刘先生认为,他和爸妈先后给予沈女士的50余万元财物均属于彩礼,沈女士应当返还。沈女士则认为,50余万元财物其实不是都是彩礼,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为表达感情的赠与。双方未能就返还数目达成一致,因此涉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给沈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解读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沈女士方应予以返还。结合双方交往时间短暂及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沈女士返还刘先生41万元人民币,并退还“五金”首饰。

  刘先生、沈女士均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刘先生认为,应当判决全额返还50余万元财物;沈女士则认为判决返还的比率过高,应当降低。

二审法院详解判决依据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共有两大争议焦点,彩礼的范畴如何确定和刘先生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

  关于第壹个争议焦点,法院逐一进行了分析。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的43万余元现金,沈女士主张其中有标注的部分,如3万元女方衣服钱、1万元肉面钱等,因有祝福性赠与的目的及存在具体使用项目而不属于彩礼范畴。合议庭认为,刘先生虽然对该部分用途予以了标注,但均在订婚当日以现金形式给付,给付之后具体用途也由沈女士掌控,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方式,均应定性为彩礼。

  对于刘先生给付的“五金”,因我国传统风俗中聘礼即有金器、首饰、珠翠等,且三金、五金、龙凤镯等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识,所以本案中价值5.1万余元的“五金”应属于典型的实物彩礼。

  关于刘先生支付的3.5万余元订婚宴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都确认订婚是当地习俗,且双方就举办订婚宴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的款项是男方自愿宴请亲朋所作的花费,并未约定应由女方分担,女方也并未直接获取利益。因此,这部分费用与彩礼的性质其实不相同,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另外,刘先生转给沈女士的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合计2.6万余元钱款,附有转账说明 “消消气呀、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字样,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具有根据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

  关于第贰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和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沈女士借婚姻索取、诈骗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但其实,刘先生与沈女士已订婚并有短时间共同居住史,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未能实际缔结婚姻,沈女士其实不是借机索取财物,收受彩礼后也未潜逃或无不正当原因悔婚,故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不宜认定哪一方存在过错。

  综上,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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