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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房款付了却无法过户 购房者起诉房主牵出-一房二卖-刑事案件
浏览次数:【460】  发布日期:2024-7-17 20:17:3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购房者】 【一房二卖
 

  为了买套房子改善生活,购房者唐某在签好合同后,支付60万元首期房款。可是,钱付出去了,房子却无法过户,更不对劲的是,房主朱某居 然也消失不见了!最近,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 为还欠钱“一房二卖”

  朱某因无法偿还大额信用卡贷款,2018年11月23日,遂将其名下分得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售卖给杨某夫妇,因此时该安置房仍在三年限制转让期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朱某仅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了杨某夫妇。

  一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朱某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将同一套房子售卖两次“挣钱”,动起了“歪心思”。他想到,之前出售的安置房还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不仅背负大额信用贷款,还欠下了新的网络贷款,自己急需用钱,不如自己也效仿“一房二卖”的做法。

  为了诈坑钱款,朱某重新补办了上述房屋房产证用于再次售卖,并联系到买家唐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15万元的价钱将上述房屋出售。买家唐某在不知该房屋已经被售卖的情景下,向朱某支付了60万元首期购房款。

  拿到钱款后,朱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炒虚拟币、生活消费等后逃逸。

  民事起诉扯出合同诈骗

  迟迟无法过户,又找不着朱某,唐某于是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中发现,该房被二次售卖,并可能涉嫌刑事诈骗,依法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公诉。金山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进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目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朱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赃表现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退赃款发还被害人唐某,责令被告人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继续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流失。

  法官说法

  金山法院法官表示,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所有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不一样的买受人的情景称为“一房二卖”。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大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卖家符合一定的情形,或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买”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主要是在房屋买卖进程中,后来的买家愿意以更高价格缔约,卖房者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而实施坑骗行为,隐匿房屋已经售卖的事实,将房屋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则是卖家以售卖房屋为幌子,虚构事实、隐匿真相,将他人购房款占为己有。

  具体至本案,主观层面,被告人具有诈骗购房者钱款的故意,第贰次缔约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购房款;客观层面,被告人收到购房人唐某支付的60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炒虚拟币、生活消费等后逃逸。

  总体来看,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诈骗了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一房二卖”的措施及维护权益途径为避免遭受“一房二卖”而发生损失,房屋买受人可以采取预告登记来保障自身权益。《民法典》第贰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签订其它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根据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罚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可以采取提前调查所购房屋产权状况、申请预告登记等措施避免风险。

  如果购房者遇到了“一房二卖”的情景,则应当及时与出卖人沟通协商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不能,则应当解除合约,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等,亦可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购买动迁安置房的危险及对策划迁安置房具有质量稳健、户型适宜、配套规划完善,价税相对较低等优点,比较吸引有购房刚需的消费者。但也存在一定交易风险,如房价变动造成一方反悔,出卖人不幸去世继承人不配合,限制期内交易无法过户,房屋权属不明等诸多问题。

  对此建议购房者:一是尽量购买已办理产证的动迁安置房,降低房屋权属方面的不确定性;二是缔约时最好要求所有被安置人均在合约上签字,避免影响合同效力或造成过户困难;三是如系限制期内交易,还需留意产证是否被补办过,并了解清楚限制期届满的具体时间,届时主动与卖家对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四是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促使双方诚信履约,如期顺畅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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