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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当-路人-成为直播主角 有网络博主热衷于直播公共场合客流 律师 - 或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
浏览次数:【545】  发布日期:2024-7-21 3:58:2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肖像权】 【隐私权
 

  你是否有这样的经历:日常上班通勤时,自己竟成了别人直播镜头里的“主角”之一?

  近来,网络上围绕某些站长直播深圳地铁站客流一事争论不休,他们将镜头瞄准通勤的“打工人”,画面却未进行任何打码处理,而任何网友都能进入直播间观看并评论。有人认为,这种形式的直播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不应该提倡;也有人认为,这些站长只是在记录社会生活,并无不妥……记者采访发现,此类“直播路人”的形式其实不止于地铁站,在某短视频平台的“户外”相关主题直播里,有的镜头瞄准了热门旅游景点中的游人,有的瞄准了上下班高峰路段,有的则瞄准一些店铺门口,而这些直播毫不例外都会将过路人的身影一一拍下,也难免让一些人觉得“被冒犯”。

  那么,该类直播究竟是否构成侵权?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上班早高峰成“秀场”?

  有站长靠直播客流涨粉路人感觉“被冒犯”

  “上下班挤地铁原本就累,还要被拍到直播间里去,真的觉得被冒犯。”深圳地铁14号线岗厦北地铁站是于雨每天上班通勤的第壹站,从这里她要坐8个站直达公司所在地。

  据记者了解,成为直播“秀场”的岗厦北站是深圳首个“五线换乘”枢纽,据7月14日数据显示,该站在当天深铁集团所辖线网的客运量位列第壹,单日客运量高达39.5万人次,因而在上下班高峰期,该站客流穿梭的“大排场”很轻易被一些网络站长捕捉到。于雨对记者说,早在7月初她就发现站内有一些站长在早高峰时拿着手机瞄准客流直播。

  从一些网友截屏的画面可以看到,这些直播的内容基本就是“上班族”在早晚高峰排队等待乘车时的状态:有的低头看手机,有的则在跟身边人交流,由于这些画面都没有打码,乘客的样貌在屏幕上看还是比较清楚的。

  记者发现,该类直播的热度居 然都不低,有的站长单场直播同时在线高达7000多人,并获得过万点赞。记者找到其中一个曾直播岗厦北站早高峰的站长,他建立了一个名为“深圳最大地铁中转站”的直播间,一般会在早上7时30分进行直播,每次大概直播一个三十分钟。从其过往的直播和短视频作品来看,该站长主要在人群集聚地进行实景直播,像在城中村、地铁站、汽车展等场所都进行过,月均直播40场左右,目前他已经收获超8万粉丝。

  有网友直言,喜欢看此类直播是因为“有一种窥探感,能够评论、臆测他人”,而最让于雨受不了的恰是这些网友的评论:“我看到有的网友点评镜头里路人的穿戴、脸色,甚至就此开始编故事,这让我认为自己像是被围观的动物。”也有网友吐槽“你不晓得自己在别人的镜头里饰演着什么角色”。这些妄加臆测和对路人品头论足的表现,或许正是让多数人感到被冒犯的主要因素。

  路人“被直播”地点多样

  平台:尚未禁止此类户外直播

  记者发现,短视频平台上很多以路人为主角的直播大多会以“用眼睛记录风景”“City Walk”“户外聊天”等关键词包装,直播地点从地铁站到马路,从热门景点到商店门口都有,通常是一个固定镜头将路过的人全部记录下来。

  记者近日在某平台看到,有站长在广州番禺大道和万博二路交界处对着行人红绿灯等待处直播,当镜头里进入一个戴着防晒面罩的路人时,这位站长点评道“这里太晒了,要戴个面罩”;而在某水上乐园的卖票直播间,镜头更是瞄准了园里的各项游乐设施,游客们在享受夏日清凉的同时,他们穿戴泳衣戏水玩耍的场景也被网友看得“一清二楚”。

  记者就此咨询了某平台有关职员,对方声称只要站长遵守了直播行为规范,没有出现非法行为就行:“因为他也不是一直逮着一个人拍。”当记者进一步提问,假如直播间里出现对路人不友好的评论该怎么处理时,该职员回复“实在对评论不满的话您是可以进行举报的,平台后续会跟进”。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刘艳律师指出,平台作为网络直播服务的提供者,是需要对直播间负责的。“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站长在直播时应当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面对争议,深圳地铁7月11日回复媒体表示,网络站长在地铁站内进行直播的表现需要事先征得运营单位的许可。于雨也对记者说,站内现在时不时就有职员在巡查,近几天都没有看到有人在地铁里直播了。但在社交平台上,仍有很多直播间的镜头在“瞄准”路人。

  律师

  特定场合“直播路人”或侵权

  还涉嫌过度收集及传输他人信息

  那么,此类直播到底有没有侵犯被拍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如果得到了相关运营单位的直播许可,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

  著名刑事辩解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直播路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正确的隐私向往,和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了对隐私的过度侵权。他认为,公共场合的隐私权保护的确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共空间中,个人的隐私期待相对较低,因为人们进入这些空间时通常知道自己的表现可能会被他人看到。但这其实不意味着在公共场合可以无视他人的隐私。”

  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团长、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陈伟律师也认为,公民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虽然站长是在公共场合进行公开拍摄,但也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尊重公序良俗、保护他人信息等原则。”

  刘艳律师指出:“民法典强调了隐私的认定与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主观意愿具有关联性。因此不是说别人认为可以公开就不是隐私。” 刘艳举例,“如一场直播造成我在某个公共场合的表现被广泛流传、扩散,已经远远超过了我预期的影响,这就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就是讲我们对于自身在公共场合的表现是具有相应的合理隐私期待的。”

  而据民法典规定,为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有主播据此认为自己的直播间“并无侵犯他人肖像权”。但刘艳指出,这里的限定条件是“不可避免”,“假如你是瞄准特定人群直播,那就不属于这个条件。”

  付建认为,公众进入一些公共场合后,可能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一些镜头,此时他们只是画面中的“配角”,通常不涉及肖像权侵犯。“但如果主播未经路人同意就直播其肖像并从中牟利,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他表示,一旦出现这种情景,肖像权人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视频内容,停止侵害行为。

  另外,该类“直播路人”除了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还可能涉嫌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陈伟认为,现在各类拍摄设备参数越来越高,站长若未经他人同意私自直播上传他人信息,也有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像网络站长为了博取流量,在路口对过往行人进行拍摄,其实不是为了媒体报道、公益用途等需要,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不特定行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亦属于过度收集、非法使用及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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