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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北京金融法院 - 上市公司会计差错造成信披违法的应属虚假陈述行为
浏览次数:【95】  发布日期:2024-7-23 21:06:4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上市公司
 

  7月23日晚,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不久前,北京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某大型全产业链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及其老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部分支持了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该公司老总、总裁因对并表上市子公司(下称“某上市公司”)财务作假失于管理,而需对信息披露违法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作为原告,张某等众投资者诉称,2021年1月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认定,某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犯罪行为。原告通过二级市场,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案涉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发生损失,应当由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某上市公司辩称,原告交易行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所造成,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大型全产业链影视文化传媒公司老总、总裁宋某辩称,虚假陈述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娄某独自策划并实施做假行为所致,甭管是年度审计的专业机构,还是日常的行政管理,都无法发现,针对虚假信息的形成、核验、发布过程,宋某已尽到勤勉尽责要求,没有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财务报表的披露义务而言,上市公司自身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的真正主体,应对当期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承担直接责任。上市公司出现会计过失并因此造成信息披露违法,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按比例判决宋某在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80%的范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北京金融法院介绍,当前该判决尚未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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