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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遗产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来-兜底-
浏览次数:【873】  发布日期:2024-7-24 5:59:2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管理人】 【民政部门】 【继承人】 【民政局
 

  ■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安全,让其价值不受损耗。遗产管理人,就是要妥善地把“接力棒”传给继承人。无人继承的情景下,民政部门就是“托底”主体

  ■遗产管理人只有管理职责,其实不承担债务,如果一个人过世后留下了100万元债务、50万元遗产,也只是以50万元继承所得为限去承担债务,其实不会多承担

  ■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定、履行查清遗产、处置遗产等职责,均需要法院、房管、金融、银行、建设、财政等各个部门配合支持。市人大代表建议,在制度层面设立有序衔接机制

  本站记者王海燕刘雪妍

  老人离世后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却没有继承人,谁来管理?男子身亡后留下一堆债务,爸妈放弃继承遗产,他的债务该谁来偿还?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完善的遗产规划及安排越来越受市民关注。2021年,《民法典》在“继承”编中第壹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2024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更改,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遗产管理人案件管辖、申请要求、审查标准、救济渠道等做出进一步规定。

  作为遗产管理的“托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哪些难点,又该如何解决?记者对此采访了人大代表、律师、民政部门等。

  妥善地“传棒”继承人

  2021年,金山石化七村一位居民不幸在家里去世,该居民是一个孤儿,没有配偶和其它亲属,也木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该居民去世之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一起办理了丧事,并在社区警察的见证下整理了他的遗物,丧葬费、清洁费等由物业公司垫付。经核对,逝者遗产除了房屋和屋内财产外,他的账户上还有一些余额。物业公司希望从遗产中扣除他们垫付的款项,但居委会第壹次碰到这样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金山区法治观察员发现,石化十二村很早以前就有类似案例,好比一逝者2009年离世,留下一处房产无人管理,前几年房屋漏水,造成楼下居民无法忍受直接搬离。据警察了解,逝者的家人可能均已去世,无法查清是否还有其它遗产。

  “被继承人不幸去世后,就交出了财产的接力棒,但去世到继承之间还有一按时间,相当于棒被丢在地上,继承人还没拿到。此期间需要管理遗产、清算债务,可能会发生继承人或案外人窃取或转移遗产的情景。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安全,让其价值不受损耗。”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介绍,遗产管理人,就是要妥善地把“接力棒”传给继承人。

  但如果逝者没有立过遗嘱,也木有法定继承人,遗产该由谁保管呢?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景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说白了,无人继承的情景下,民政部门就是“托底”的主体。

  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俊是长宁区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代理律师,他代理了两起相关诉讼。一起是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另一起是再婚配偶的小孩申请由民政局来做继母的遗产管理人。“后一起案例比较特殊,男方有亲生子女,女方没有孩子,造成夫妇共同购置的房产中男方份额有继承人、女方份额却成了无主财产,需要由民政局来管理。”

  这两起案子至少都有利害关系人,有些遗产则是真实的无人过问。“有些孤寡老人会把房屋钥匙、存款都交给居委会书记保管,但老人不幸去世后,由于生前未立遗嘱,遗产的处理就成了问题。”商俊说,房子放在那里,村居委不能出租或买卖,只能一直空关着。直到法律赋予民政部门和村委会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后,他们才有了处理相关问题的抓手。

  “四处欠债”如何清偿

  较之遗产无人过问引发纠纷,有些案子所涉及的情景则更加复杂,好比逝者生前留有债务、继承人放弃了继承,该类情况由谁来“托底”、如何从遗产中划拨支付债务?

  记者了解到,自《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本市区级民政部门收到很多有关遗产管理电话咨询和要求履行涉案诉讼,其中就有一些涉及债务。好比,张某于2021年2月借款给王某,王某2021年4月坠亡,留一套房产,但尚未交房,已付首付,其余为贷款。张某遂起诉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王某的爸妈,要求归还借款。王某爸妈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权,并签署放弃声明,法院随后驳回张某诉讼请求。于是,张某以王某爸妈放弃继承权、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由,要求民政局处理王某债务事宜。

  商俊今年也接手了一个“四处欠债”的案件,孤老去世后留下了几万元遗产,但还有数十万元负债,其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继承。以前出现这种情景,债权人缺乏合法救济途径,但有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会尽力查询其名下资产,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以前有的继承人一边占有和使用着遗产,一边又逃避债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能更好地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人去债消’。”商俊进一步解释,要明确的是,遗产管理人只有管理职责,其实不承担债务,如果一个人过世后留下了100万元债务、50万元遗产,也只是以50万元继承所得为限去承担债务,其实不会多承担。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设计的主要价值追求就在于增进遗产处理程序的启动,避免遗产所涉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和财产处于无人利用、无人管理的状态,一方面有益于保障与遗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的利益,另一方面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市民政局法规处处长刘晨表示,这个制度设定就是给交易安全“托底”,保障债权人不会因被继承人不幸去世没有继承人而造成债权没法实现。如果一个人过世留有债务,但没有继承人,债权人可以起诉民政部门,债权人的主张如果得到法院支持,民政部门将根据法院判决,从其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遗产清查难点怎么破

  尽管《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民政部门是遗产管理的“托底”主体,可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市人大代表金缨认为,随着单身潮的兴起,将来出现遗产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景会越来越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景也会大幅增加,在具体操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和难题,应该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

  遗产清查就是一大难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有时难以掌握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信息,无法查清被继承人遗产。好比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不止一处,有的遍布国内各地,甚至有可能存在于境外。当民政部门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是房产交易部门查明遗产情况时,需要得到相关单位机构的配合。

  徐汇区法院今年受理了一起遗产管理人案件。张会(化名)是被继承人王静(化名)相识数十载的闺蜜,两人的妈妈也是相交多年的老同事。2021年9月,身患癌症多年的王静因突发急性肺炎,经医治无效逝去。由于王静未婚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爸妈又早于她过世,其名下遗产成了无继承人的状态。

  为此,张会先后向遗产所在地的三家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财产无主。因为王静生前住所地是徐汇,最后案件由徐汇法院审理,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王静的遗产管理人。

  在复盘这起案件时,有专业人士指出,虽然被继承人生前住在徐汇,可是她的主要遗产却在其它区,这种情景下,民政部门如何跨行政区域履行职责,如何查清、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些亟待更高层面统一进行制度设计。

  “我们已经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查询无人继承遗产事项,并入了上海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同步构建了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机制。”刘晨表示,上海已经能够做到本市范围的遗产查询,操作下来效果也比较好,“不过,这项创新目前只覆盖上海范围”。

  “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确定、履行查清遗产、处置遗产等职责,均需要法院、房管、金融、银行、建设、财政等各个部门配合支持,共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金缨建议,联合开展调研,进一步细化深化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举措,在制度层面设立顺畅有序的衔接机制。

  处理好遗产管理成本

  《民法典》实施以来,直到今天,上海已先后出现50多例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关的案例,其中10个区的民政局已经在辖区法院判决中担任遗产管理人。

  记者了解到,遗产管理人制度刚面世的时候,各地民政部门普遍缺乏熟悉管理遗产业务和处理遗产继承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和实务经验,实操路径也不够明确。而这两年,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公众认知度慢慢提高,甭管是政策完善上,还是经验积累上都有了一点进展。

  2023年7月,市高院与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对民政部门和各区法院的实践提供了指导。好比区分被继承人诉讼中去世和诉讼前去世,分别规定了民政部门介入的路径;明确了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职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规定了诉讼中“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这一事实认定的举证责任,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区级民政部门等,探索解决了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如何介入涉遗产管理人之诉的问题。

  2023年9月,市民政局印发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内部工作指引,对各区民政局如何应对遗产管理人之诉,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等做了初步规范。据了解,这个指引在全国也是可靠的。

  但专业人士也发现,遗产管理人在履职的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被确认,具体工作怎么对接,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操作细则。”上海长宁公证处公证员戎慧静介绍,法院判决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后,民政局通常会委托公证处做尽职调查,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但公证员拿着遗产管理人的委托书去各部门获取信息时,其实不是很通畅。

  遗产管理人要负责管理和保全遗产,还要开展与遗产继承和处置相关的公证、调查,并参与诉讼、组织纠纷调解等,这些都会发生相应的成本。在市场环境中,遗产管理人可以与当事人商量,考虑遗产的总价值和处理的复杂性,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和工作量等来决定收费,但在处理无主财产时很难提出相关主张。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法定义务,但这部分遗产管理成本如何承担,目前法律上还是空白。”商俊说。对此,上海新虹桥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徐雪梅建议,建立一种综合考虑遗产范围、遗产管理的难易水平、工作量、管理人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的付款方式,具体而言,可以按遗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优先在遗产中先行支付为主,以政府购买服务设立财政专项经费托底为辅的形式来进行。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逝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那么,这些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收归国有,用于哪些公益事业?据刘晨透露,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探索最终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的具体路径,推动“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形成闭环并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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