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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金】郑州拟修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24 19:45:1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结算资金】 【当事人】 【管理办法

  7月24日, 郑州市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告,就《 郑州市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建议。

  管理办法明确,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 郑州市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负责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针对每笔交易进行财务核算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它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我身份证明,通过交易大厅服务窗口或网上签订《 郑州市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二) 除下列事项外,其它并入资金监管:

  (1)交易双方当事人为直系亲属的;

  (2)房屋产权人与共有人之间交易的;

  (3)房屋产权交换的;

  (4)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5)按规定其它免去资金监管的。免去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需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非监管申请》,由交易保证机构出具交易结算资金非监管证明。

  (三) 买方当事人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向买方当事人出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款凭据。

  (四) 买方当事人申请按揭贷款的,交易结算资金(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交易结算资金(首付款)监管存款凭据等按揭贷款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发生变化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注销原买卖合同信息及监管协议,重新办理网签及资金监管手续。

  (五) 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用监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办理抵押债务清偿的,由交易保证机构根据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函及贷款结清说明释放交易结算监管资金,原贷款抵押注销。

  (六) 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待交易双方办理完交易登记手续,不动产信息系统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已登簿环节,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监管银行发送付款指令,并出具《 郑州市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由监管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终止。

  (七) 因交易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单向违约等情况造成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交易保证机构依据监管协议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交易买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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