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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两高一部- 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浏览次数:【384】  发布日期:2024-7-26 10:37:5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
 

  据中国网7月26日消息,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于7月26日上午10点联合召开“依法惩办跨境电诈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通报《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情况。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工作,中央政法委屡次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部署,印发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尤其是去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部署指挥下,中央政法单位高度重视,会同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对外交涉、严厉惩戒、边疆管控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抓获遣返数万名境外涉诈分子,形成强力震慑,获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

  各地在办案中发现,随着境外犯罪集团对抗能力不断增强,犯罪手段持续升级,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实践中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办案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犯罪组织集团化。境外地区大量出现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科技园”“工业园”“开发区”,犯罪集团通过开设园区、招募犯罪人员、为犯罪活动提供生活保障、技术支援、人员管理、武装庇护,对在园区内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团伙和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并通过提成或收费等方式非法牟利,逐步发生较稳定的大型犯罪集团。

  二是跨境电诈及其衍生犯罪显现新特点。犯罪集团及团伙大举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除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外,有的还对境外其它地区居民实施电诈活动;有的团伙混合实施讹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的进程中随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表现;有境内人员受到境外犯罪组织招募或诱惑,偷越国(边)境参加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三是查明犯罪事实难度加大。境外犯罪组织与我技术对抗不断升级,想方设法逃避法律严惩。如对涉诈人员实施反调查话术培训,毁灭作案工具等,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犯罪集团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不法势力,受到庇护后对抗能力进一步增强。这时,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日益成熟,各类逃避侦查手段不断升级,司法办案难度明显加大,境外犯罪集团及其参加人员的犯罪事实查证困难。

  这些新特点和新问题,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造成严峻挑战。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反复会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共同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共三部分十六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主要体现四个方面内容和特点。

  (一)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厉责罚立场

  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从严厉责罚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办重点:依法重点惩戒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挑大梁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惩戒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表现;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表现。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

  《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诸多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诸多问题,《意见》第4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讹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提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挑大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贰款规定的,应当定性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厉责罚。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目认定难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坑或被讹诈勒索的数目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目;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目,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提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数目和方式折算。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目的困扰,《意见》第6条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目后,即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目,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水平,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原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另外,《意见》第9条、第10条还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问题;第12条、13条对胁从犯、自首等诸多问题予以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扎紧织密刑事法网、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三)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

  《意见》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方向,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严刑逼供和以要挟、引诱、坑骗等非法伎俩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意见》同时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严的要求;又重视“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一样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和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

  (四)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革除经济基础、从严厉责罚治犯罪的一定要求。《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它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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