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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广东查获2亿进口药品走私案,涉案药品近年罕见
浏览次数:【745】  发布日期:2024-7-26 16:32:0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广东省药品】 【走私案
 

  界面新闻记者 | 李科文

  7月25日, 广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披露了一起销售金额近2亿元的走私药品案。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呈有组织性,为近年来罕见。

  据介绍,由 广东省 省市区三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4.17”专案组,于4月22日成功查获一大型走私境外药品团伙,摧毁走私、仓储窝点3个,抓获嫌疑人15名,查获走私药品80余种超5000盒,销售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

  本案中,违法犯罪团伙活跃在粤港走私路线,长期利用水路走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涉及品种多、跨度长、案值大,其中大部分为防癌、抗癌和治疗糖尿病等疾病的药物。

  5月13日, 广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药品性质认定函,作出涉案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意见。目前, 广州市 检察机关已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批捕犯罪嫌疑人8名。

  走私药品是指未经正常海关途径非法进出境的药物。鉴于药品的特殊性,世界各国都对其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而“走私药”因其来源的非法性,其生产、贮存、流通和销售都无法并入国家正常的法律监管体系而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广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由于涉案药品均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涉案人员亦无法提供合法上市的证明材料,未经国内临床试验验证,无法保证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使用者存在严峻的系统性安全风险。而且其运输环境极为恶劣,严重不符合储运条件,药品引发的成分变化和实际效价未知,注射后可能因蛋白变性、杂质成分增多或含量升高,可能增强毒副作用、增加过敏反应等严重异常现象发生率,这些严重危害可造成去世等极为严峻的不良后果。

  其实,界面新闻综合近十年来媒体公开报道发现,药品走私案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的案例其实不多见,呈零星散发。走私涉案药品也主要分为两类:紧缺的抗癌类药品和精神类管制药品。

  紧缺的抗癌类药品曾是我国药品走私的“重灾区”。例如,仅上海自2013年以来已审结6起洋药案件,多名海淘者因此受到不同水平的刑罚制裁。

  然而,该类案件多为患者为求生的非牟利性自发行为。其中,最为人知的案例莫过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患者陆勇,由于治疗药物格列卫(伊马替尼)价格高昂,几乎耗尽家中积蓄。偶然间,他发现印度有疗效相似且价格低廉的仿制药。陆勇尝试后效果良好,便将此消息分享给其它患者,并帮助代购。2015年,陆勇因销售假药罪被抓。之后,493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陆勇的刑事处罚。最终,法院明确陆勇的表现是买方行为,而非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此事当年引发了巨大舆论关注。尤其是2018年《我不是药神》上映后,再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随后,国家对进口抗癌药降关税,并通过谈判将其并入医保,国内仿制药和 创新药 也纷纷上市。另外,国家严厉惩戒境外代购药品,使相关走私案件数量逐渐减少。

  精神类管制药品直到今天仍是我国药品走私的重灾区,相关案件也多与涉毒有关。界面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走私、兜售精神类管制药品”,统计公开信息发现,从2021年起直到今天,接近四年内共有771起涉及走私、兜售精神药品的刑事案件。

  这些案件中,大部分药品数量较少,管制药物成分含量较低。涉及走私、兜售的精神药品包含一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和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唑吡坦、咪达唑仑、阿普唑仑、氟硝西泮、氯硝西泮、右佐匹克隆、艾司唑仑、地西泮、劳拉西泮等。

  另外,《2020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互联网+物流寄递”贩毒活动日益增多。2020年,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持续上升,全国共破获3011起,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缴获毒品4.3吨,案件数量和缴获量分别上升9.5%和1.1%。这种“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的特点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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