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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三部门联合发文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迎来新规
浏览次数:【284】  发布日期:2024-8-8 8:04:2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行业协会
 

  8月6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方面了解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记者了解到,《指南》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重点领域作出有关规定。

  具体来看,“总则”部分明确了起草宗旨、适用范围、收费类型、基本规则和基本要求等;“会费”部分详细梳理了会费标准制定、票据管理、禁止强制入会、禁止多头收费等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它收费”三部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它收费类型提出明确要求,包含票据管理、政府委托事项、强制性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内容;“违规处理”部分明确指出了各类非法收费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方式;“附则”部分明确了《指南》的适用主体和指引性原则。

  对于发布《指南》的意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三部门有关责任人表示,《指南》的发布是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也是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建设的第壹步,将有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规范化,增进其在社会发展中施展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监管职能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监察管理依据,有助于巩固执法成效,提升监管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南》明确了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要求。《指南》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个人收取会费;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提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它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另外,三部门有关责任人提到,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受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这些收费事项具有特殊性,容易发生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等诸多问题。

  对于该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南》作出多方面要求。例如要求协会做好收费公示。即在住所或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收费不透明。禁止协会强制入会、强制收费。除了法定入会的情形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借助管理职能和行政委托事项,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

  另外,《指南》中还规定禁止协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即协会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记者了解到,为提升《指南》的清晰度和可操作性,《指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业务类型进行了逐条梳理,好比培训、评比、咨询、考试、展览、刊物等,总计12种情形。

  一方面,《指南》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其身份等于于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准则,收费实行市场调理价管理。另一方面,指南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作出了明确提示,提出了监管要求,如电子政务平台服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继续教育、举办展览、销售报刊、会议论坛、委托合作、制定标准、评价评定、评比达标表彰等。

  同时,三部门有关责任人表示,《指南》还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分类梳理了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的引导。例如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取会费的,由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规定处理。对于违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如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考试费等,由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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