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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有收有放 - 互联网财险迎新规
浏览次数:【777】  发布日期:2024-8-12 0:14:3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互联网】 【财产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 【《通知》】 【财产保险
 

  两轮征求建议之后,互联网财险监管规则终于迎来了正式修订。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近些年,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职能部门先后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新规。随着《通知》落地,互联网财险业务也迎来了更详细、更具体的监察管理规则。《通知》重点对哪些规则进行了加强和改进?《通知》落地又将如何影响整个财险市场?

  经营门槛降低

  经过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023年末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更改稿)》两度征求建议,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通知》,强化和改进互联网财险业务监管规则。

  《通知》首先对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门槛进行了规定: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四个条件: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分率很多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分率很多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北京商报记者对照发现,相较于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意见稿》,《通知》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理”“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两条要求被删除。

  经过北京商报记者简单梳理,有8家财险公司被“拒之门外”,分别是放心财险、华安财险、渤海财险、前海联合财险、珠峰财险、都邦财险、安华农险、富德产险。

  特殊风险保险不得跨区

  总体来看,《通知》对于互联网财险业务有“收”有“放”。支持财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值得注意的是,严控其实不是“严禁”。《通知》指出,具备较强的危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水平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另外,《通知》还提到,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些险种往往涉及较高的危险敞口或复杂的理赔流程,需要更精湛的危险评估和现场勘查能力。线上跨区域销售可能因信息不同步、服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增加风险,无益于保险公司有效管理风险。

  “近年来,财险市场竞争激烈,严格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线上跨区域销售,也是防止无序竞争,既保护市场稳定,也保护消费者权益。”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进一步分析,这些险种业务不仅本身风险管理较为复杂,且不同区域面临不一样的危险状况,同时,还需要出险后快速理赔服务等,线上跨区域销售不仅难以进行风险控制,也难以较好地服务客户。

  合作机构管控强化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TPA机构、OTA平台等,均在探索互联网保险与自身业务场景的融合。如退货运费险、航空意外险等产品,在有意或无意间已经走进了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中。

  但与之相伴的恶意捆绑、强制搭售等诸多问题也雨后春笋。

  《通知》便提出了针对性要求:财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名单制管理。互联网平台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对于线下合作机构,《通知》提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同时要求,应以很多于每年一次的频率开展服务评估。对存在评估结果差、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品质低下、内部管理不善等诸多问题的线下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接续服务方案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事宜。

  刘春生表示,通过筛选具有稳定经营历史和良好信誉的合作机构,可以降低因合作方问题引发的业务风险,如欺诈、违规操作等。规范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有助于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防止因不良合作机构扰乱市场秩序。

  在《通知》下发前,适用于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监察管理规则仅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杨泽云介绍,《通知》是保险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也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了互联网财产险业务的监察管理规则,细化了行业规范和标准、强化了风险管理、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益于增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谈及《通知》落地对财险市场的影响,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认为,《通知》总体上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而未设置较高的注册资金或偿付能力要求。总的来看,《通知》更加开放、鼓励创新,为中小保险公司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北京商报记者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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