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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北京面向住房租赁企业加强押金及租金监督管理
浏览次数:【551】  发布日期:2024-7-31 20:46:5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住房租赁
 

  据 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7月31日消息,《 北京市 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面向 北京市 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共二十二条,从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的开立、押金的存入和退还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划转及退还流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进程中的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押金、租金按要求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办法》规定押金根据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目超过3个月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为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明确了押金、租金的具体退还流程。《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和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答应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查询渠道,规定承租人可以在监管系统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我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余额;另一方面明确加强执法监管,规定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钱财,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钱财拨付;对于未根据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 北京市 住房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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