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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 保险反欺诈新规8月起实施
浏览次数:【152】  发布日期:2024-8-1 2:15:5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保险欺诈】 【风险管理】 【保险机构】 【消费者
 

  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再迎强化措施。上海证券报记者7月31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下称《办法》),通过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推动 大数据 反欺诈工作新模式,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增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强化统筹。

  《办法》明确,要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相较于现行文件,《办法》新增了大量反欺诈对外协作方面的要求,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建设,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还要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办法》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方向,以强化科技赋能和 大数据 应用为手段,搭建“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反欺诈工作框架,通过充分施展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行刑衔接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协作,强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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