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 广州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称,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经 广州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在 广州市 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我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具体来看,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 广州市 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另外,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高于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样的,按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