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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恋爱期间豪掷百万,分手后向女方追回,法院判决
浏览次数:【139】  发布日期:2024-8-14 22:19:3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李先生
 

  直播间刷礼物结识女主播,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分手,付出的钱财能追回么?最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一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分开后要求追还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合计280万元

  根据公开案情,李先生我们时常在某平台上观看张女士的直播并打赏礼物,二人因此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人民币,备注为借款。尔后,李先生还花费140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爸爸名下,并屡次给张女士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分手。

  李先生主张前述款项均是两人在交往期间,向张女士个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礼,现两人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合计280万元。

  张女士主张二人相识时间短,恋爱关系不稳定,且双方未对结婚事宜做任何约定,不具有建立婚约的合意。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及购车,均是为了追求张女士,与张女士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而实施的一般性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因此无需返还相关资金。

  法院审理:

  大额馈赠不宜定性为无条件赠与女方需退还237万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财物系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企图的赠与。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系为了促进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通过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根据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在案涉280万元款项中,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系其为追求张女士主动赠与的款项。后李先生出资140万元购买车辆并办理车牌,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张女士爸爸名下。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观上系基于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其购车、进行大额转账,后双方因分手未能登记结婚。考量到数目较大的财物及车辆均由张女士占有并受益,价值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条件下,这种大额馈赠不宜定性为无条件的赠与,而应定性为以缔结婚姻为企图的赠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合计240万元;而李先生为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则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士无需返还。

  综上,张女士需向李先生返还240万元人民币,鉴于张女士已返还李先生3万元人民币,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23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普遍,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同时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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