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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自11月1日起实施
浏览次数:【911】  发布日期:2024-8-15 21:08:1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交通运输部8月15日消息,最近,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货邮运营行为,提高服务品质,加快构建集约高效可持续的农村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指南》共九章36条,包含总则、运营基础、站点设置、运营线路、运营车辆、作业流程、安全管理、服务监督、附则九部分。

  以下为全文: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品质,依据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邮政快递等领域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贰条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统筹利用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领域基础设施、运输线路、运营信息资源,创新农村运输服务,更好满足农村群众出行、货运物流、邮件快件寄递需求的服务模式。

  第叁条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包含参与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的农村客运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站点运营单位等。鼓励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明确具备本地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协调农村客货邮运营所需资源的经营者作为牵头单位,合理设置投入和利益分配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工作。

  第四条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体育、烟草、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支持农村客货邮经营者拓展经营范围,增强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鼓励农村客货邮经营者结合当地交通运输、邮政、产业、民俗、文化等地方特色,缔造标识性强、易于推广的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品牌,规范和增进农村客货邮发展。

  第贰章运营基础

  第六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具备与开展农村客货邮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及人员,配置与业务流程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运营管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作业管理、安全管理等,保障服务品质。

  第八条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应岗位操作流程,具备与相关业务适应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服务能力,积极参加知识技能培训。

  第九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建立运营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数据共享共用、信息跟踪查询、安全管理等功能。

  第十条鼓励农村客货邮运营牵头单位与其它农村客货邮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宜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利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服务投诉处理等。

  第叁章站点设置

  第十一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集约的准则,合理确定农村客货邮服务站点(以下简称客货邮站点)的位置、数量、规模和功能。客货邮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客流、物流需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鼓励优先利用县级汽车客运站、邮政快递分拨中心、货运场站、物流园区等设施,通过功能拓展或改造提升等方式,缔造县级客货邮站点,建设县级共同配送中心,实现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配送。

  鼓励优先利用或改造提升乡镇汽车客运站、公路养护站、邮政支局所、供销服务站等,缔造乡镇客货邮站点,提供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综合服务。

  鼓励依托村民服务中心、邮政村级综合便民服务站、乡村商超、电商服务站、供销服务点等,缔造村级客货邮站点,提供综合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客货邮站点宜设置相互独立的客运服务区、货物集散区、邮件快件处理区和车辆停放区,鼓励拓展农产品展销、旅游、电商直播、汽车充电、汽车维修等服务功能。

  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宜设置客运服务区、邮件快件处理区,结合实际需要鼓励设置货物集散区、车辆停放区、农产品展销区,和拓展汽车充电、直播电商、政务服务、金融缴费等便民服务功能。

  客货邮站点应合理设计旅客进出、货物集散、邮件快件处理等流线,确保衔接顺畅、互不干扰。

  第十四条鼓励客货邮站点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候车、安检、货物和邮件快件处理等设备。

  鼓励县级客货邮站点配备自动化分拣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农产品展销、旅游咨询、电商直播、汽车充电、汽车维修等设备。

  鼓励乡镇和村级客货邮站点配备货架、智能扫描终端、智能交接箱、智能快件箱等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农产品展销、政务服务、综合便民服务、汽车充电等设备。

  第四章运营线路

  第十五条鼓励在邮政快递服务需求相对较小且多为小件、散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

  鼓励在农村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服务需求相对较大或多为大件的地区,发展货运班车模式。

  第十六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结合农村群众出行需求、邮件快件运输需要等,合理优化运营线路、调整停靠站点。

  第十七条通过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的运营线路应充分保障旅客便捷乘车需要。鼓励采用在车辆停靠站点设置交接箱、邮件快件到达前预通知等行径,避免因邮件快件装卸作业大幅延长旅客等待时间。

  第五章运营车辆

  第十八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运营需要,选用配备行李舱或车内物品存放区的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鼓励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车型。

  第十九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使用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时,应符合《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规定,行李舱和车内物品存放区装载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不得在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载运旅客。

  第贰十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利用行李舱或车内物品存放区代运邮件快件时,鼓励使用标准化的物流周转袋(箱),提高装卸运输效率。

  第贰十一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做好车辆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保持车辆卫生整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章作业流程

  第贰十二条鼓励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为寄件人提供必要的用品用具,协助寄件人完成下单操作,告知寄件人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等有关规定。鼓励县级客货邮站点经营者利用自动化分拣设备提高邮件快件等分拣效率。

  第贰十三条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落实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等制度要求,具体操作符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验视操作有关规定。

  第贰十四条乡镇、村级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捆扎或包装。需冷链寄递的快件,宜选用符合规定的冷链快递保温箱等设备进行运输。

  第贰十五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在装卸邮件快件时,应认真核对邮件快件数量或物流周转袋(箱)数量、班次和运送目的地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完成装卸作业。邮件快件装载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滑动。

  第贰十六条农村客货邮车辆驾驶员应平稳驾驶,停靠途中检查行李舱和舱门锁定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得在客货邮站点以外装载邮件快件。在停靠点装卸作业时,应选择安全的地带停靠,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

  第贰十七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在交接邮件快件时,应检查邮件快件包装或物流周转袋(箱)是否完整、数量是否相符。村级客货邮站点经营者应及时投递或通知收件人领取邮件快件。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贰十八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人员、车辆、设备、场地、信息安全等管理,强化安全隐患事故检查治理,保障运营安全。

  第贰十九条客货邮站点运营单位,应根据《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等规定,开展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目录并履行告知义务。

  第叁十条鼓励农村客货邮运营车辆装备覆盖驾驶区、旅客区、行李舱和车内物品存放区的视频监控装置,强化车辆运行监控。

  第叁十一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加强突发事件处置培训和实操演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章服务监督

  第叁十二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老实、信用的准则,制定公开透明的运营服务标准,依法依规确定服务项目和计费规则。不得对邮件快件取件进行违规二次收费。

  第叁十三条在运营服务进程中,邮件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时,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可根据协议约定等妥善处理。

  第叁十四条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应公布服务投诉方式,妥善处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及时与投诉方进行沟通。鼓励农村客货邮经营者定期梳理、总结服务品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服务品质。

  第叁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客货邮运营情况监测,对农村客货邮经营者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农村客货邮经营者提高服务品质。

  第九章附则

  第叁十六条本指南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抄送:部政策研究室、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律检查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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