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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承】合盛硅业原总经理方红承案一审宣判 - 认定非公受贿331万元 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浏览次数:【452】  发布日期:2024-8-17 0:47:1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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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盛硅业 (603260.SH,股票价格46.84元,市值553.75亿元)原总经理方红承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职员受贿罪一案,于8月15日在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浙0482刑初222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 合盛硅业 对前总经理方红承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控告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以犯非国家职员受贿罪判处方红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方红兴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8月15日,方红承家属向记者表示,对于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他们会继续上诉。

  认定部分非公受贿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利用方红承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在 合盛硅业 与江西大宇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进行“水解油”交易时,控制“水解油”的独家销售渠道,通过方红兴的衢州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以“成本价”索取大宇公司含氢双封头或虚增聚友公司交易环节后再以“成本价”索取含氢双封头合计84420千克,获取利益超560万元人民币,属数目巨大,二被告人的表现均已构成非国家职员受贿罪。2014年底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在 合盛硅业 销售“水解油”进程中虚增聚友公司交易环节,以聚友公司用“水解油”换取含氢双封头的形式获取江西新嘉懿 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懿公司)含氢双封头合计318770千克,侵占 合盛硅业合盛硅业 (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泸州公司)利益,获取利益2599万余元,属数目巨大,二被告人的表现均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方红承、方红兴系共同犯罪,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方红兴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 合盛硅业 以1400元/吨的价钱向大宇公司销售“水解油”,方红兴以“成本价”从大宇公司获取三分之一含氢双封头合计50140千克并销售牟利。其中以单价50元/千克获取12410千克,单价40元/千克获取37730千克,成本合计212.97万元人民币,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0140千克含氢双封头出厂价为551.62万元。扣除2014年2月的2280千克含氢双封头(采样不符合规则)差价7.33万元人民币,方红承、方红兴从中获取利益331.32万元。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表现均已构成非国家职员受贿罪。且“水解油”系 合盛硅业 的财物,其本身的属性和生产、销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合盛硅业 诉讼代理人提出该部分事实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及二被告人、辩解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用。

  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利用方红承的职务便利,由方红兴从 合盛硅业 购买“水解油”后免费提供给新嘉懿公司,重新嘉懿公司免费获取二分之一含氢双封头产量的表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销售给聚友公司纯系虚增交易环节,依据不足。 合盛硅业 从2012年开始销售“水解油”,2015年8月起独家销售给聚友公司,直至2018年12月方红承离职,先后持续多年,方红兴购买“水解油”均与 合盛硅业 销售部门联系,聚友公司与 合盛硅业 签订《产品销售合同》,销售款打入 合盛硅业 财务账,“水解油”销售的价钱、数量及客户名称等,在成品销售日报表中体现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老总罗立国、副老总罗燚及方红承等公司高管。综上, 合盛硅业 销售“水解油”给聚友公司具有公开性,一定水平上体现单位意志,不能认定聚友公司参与交易属于完全虚增的环节。

  2.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含氢双封头为 合盛硅业 一定可得的期待利益,依据不足。“水解油”是 合盛硅业 的产品,含氢双封头是大宇公司和新嘉懿公司等第叁方生产的产品。 合盛硅业 出厂的每一批“水解油”含氢双封头的含量、酸值不同,部分甚至标明为不合格。第叁方公司生产含氢双封头需要技术、设备、人力、管理等多方面的成本投入,也需要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成本。基于上述诸多不确定因素,无法确认方红承、方红兴所得的利益系 合盛硅业 一定可得的期待利益。

  3.认定二被告人通过控制“水解油”独家销售渠道的形式索取好处的证据不足。新嘉懿公司的生产设备对于“水解油”货源没有依赖性,方红兴在与新嘉懿公司合作进程中,各负成本、各半分成,难以认定此种交易纯系权钱交易,且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李江群有向方红承一方行贿的主观故意。

  法院判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及 合盛硅业 诉讼代理人提出该部分事实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同时二被告人在其中的表现也不符合非国家职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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