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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最高检 - 坚持零容忍 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浏览次数:【309】  发布日期:2024-8-17 6:27:1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财务造假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16日消息,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的《关于办理财务做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的责任人员及组织。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做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机会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机会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诸多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明确升档情节把握标准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做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和其它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做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极其严重”升档情节的机会标准,充分施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和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峙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务必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流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和未根据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目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企业、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在履行职责进程中严重不承担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假打假合力不断增强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合力不断增强。

  政策面上,除《解答》外,今年以来,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对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表现打击力度,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究责任体系,行刑衔接机制更为通畅。另外,国务院办公厅还转发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从严从快、全链条严肃查处了一批财务做假案件,起到了警示震慑效果。最高法、公安部近期分别发布财务做假典型案例,着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在业内人士看来,《解答》明确财务做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将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厉责罚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做假犯罪,更好形成防假打假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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