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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越峰】两人操纵4股赚2400万 证监会 - 罚没9600万!
浏览次数:【349】  发布日期:2024-8-18 7:29:5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冯越峰】 【宋晓平】 【证监会
 

  没一罚三!

  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一则操作证券市场的罚单。冯越峰、宋晓平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累计控制近百个股票账户,操作“ 镇海股份 ”“ 美芝股份 ”“ 华体科技 ”“ 日盈电子 ”等4只股票,累计获取利益近2400万元人民币,最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近9600万元。

  当事人申诉称,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4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操作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屡次、操作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作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作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犯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犯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犯法行为的严重水平。

  操作4股盈利约2400万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冯越峰、宋晓平操作证券市场的表现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实际控制使用包含我证券账户在内的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冯越峰账户组”)。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宋晓平控制使用“沈某糯” 西南证券 账户等5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宋晓平账户组”)。

  2017年间,冯越峰长期派遣交易员携带电脑前往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交易员在宋晓平办公场所办公期间,分别听从冯越峰、宋晓平的指令下单交易。宋晓平及其员工也曾在冯越峰办公场所下单交易。

  根据有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相关统计表、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间,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和宋晓平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行径,共同影响 “ 镇海股份 ”“ 美芝股份 ”“ 华体科技 ”“ 日盈电子 ”等4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作证券市场。

  经计算,两账户组操作“ 镇海股份 ”亏损3356.85万元。两账户组操作“ 美芝股份 ”获取利益877.98万元。两账户组操作“ 华体科技 ”获取利益846.51万元。两账户组操作“ 日盈电子 ”获取利益680.81万元。

  综上,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冯越峰、宋晓平分别控制使用冯越峰账户组、宋晓平账户组,共同操作“ 镇海股份 ”“ 美芝股份 ”“ 华体科技 ”“ 日盈电子 ”等4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以上合计获取利益约240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报表、QQ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交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冯越峰、宋晓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壹款第壹项、第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所述的操作证券市场行为。

  被罚没约9600万元

  在听证进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壹,在账户控制关系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贰,在合谋操作认定方面,冯越峰未与宋晓平合谋操作,仅凭交易员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合谋,证据不足。

  第叁,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四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已经超过行政处理时效。冯越峰涉案行为持续至2017年10月11日,而对冯越峰的立案侦查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5月19日,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理时效。

  第五,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用,主要理由如下:

  第壹,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贰,冯越峰与宋晓平合谋操作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冯越峰及交易员的询问笔录、交易员的QQ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汇总表等证据,和双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盘中拉抬股票价格的情景,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谋操作。

  第叁,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理时效。冯越峰的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该犯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调查通知书》,上述犯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理时效之内。

  第四,操作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屡次、操作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作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作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犯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犯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犯法行为的严重水平。

  第五,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作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贰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犯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2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1269万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万元;处以约7200万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3800万元、由宋晓平承担约3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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