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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一夜间新规热议!券商IPO业务变相收费被查 - 地方政府额外违规奖励将追回
浏览次数:【685】  发布日期:2024-8-18 14:01:3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介机构】 【地方政府】 【IPO
 

  一石激起千层浪。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并开启征求建议。其中,征求建议稿提到了“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等许多新规,引发烧议。image

  图为《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公开征求建议

  一番讨论过后,有哪些关注项需要明确?又预计将造成哪些影响?综合财联社记者采访,整体来看,本次新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并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坚持分类施策,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察管理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弥补制度短板,核心在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由于处于征意阶段,时间为30天,即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因此其实不是最终版,仍存在调整的空间。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记者说,新规有益于增强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在保荐上市中提升其独立性,降低帮助上市公司粉饰利润、做假的动机。也对承揽项目时低价竞争,到上市前在各种名目加收费用的表现予以了规范。

  中介机构收费逻辑及模式将发生变化。具体来看,新规的征求建议稿至少明确了六点内容,既事关存量,包含追回地方政府发放的违规企业上市奖励;也关于增量,例如券商IPO业务收费再不能以上市与否挂钩,且不能再变相收费...。

  一是明令禁止串通舞弊,对中介机构执业操守加以约束。

  新规开篇即明确,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同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另外,不得以参与实施犯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二是券商IPO业务收费再不能以上市与否挂钩。

  根据新规,券商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券商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

  记者了解到,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进行利益输送的违规乱象在过去有所存在,主要体现在“有的券商承揽时会低价抢客户,然后到发行前再以市场价为由要求加钱,签补充协议”,再者,“上市成功才收费,为了更大收入利益,就有动机去做遮掩粉饰甚至是做假的事”。

  基于之前的收益模式,如今禁止中介机构发行、审计将不符合上市条件甚至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包装上市,可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让垃圾股无处遁形。

  那么券商IPO收入将会受到大幅度影响么?务必先明确,这个规范并没有约束总金额和收费比例,这些还是市场谈判的事,不过由于目前投行已经进入了调整姿势、行业出清的阶段中,未来收入预计将进一步缩水。

  三是会计及律师事务所禁止行为被明确。

  新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基于券商、会计及律师事务所等一系列要求,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有受访的从业人员观点认为,在发行费用是由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情景下,很难完全解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这个文件也只是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提高了独立性而已。投行阶段中接近尾声的承销阶段承销费率仍然会是未来投行机构收入水平的关键所在,最终决定权仍然留在市场之中,由发行人和投行机构通过市场博弈确定。

  此前,新规特别阐述了信披要求,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四是最新提出追回机制,压实地方责任主体。

  新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若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这一条广受业界讨论,有人直言“太刺激了,吃了给我吐出”的感受。不难发现,本次重点提到了地方政府,因为有很多地方政府会鼓励企业上市,甚至有上市指标,曾一度受到诟病。有受访人士称,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更多基于自身业务需求进行融资判断,降低融资的诉求。另外,亦有助于引导地方政府将财政资源用于引导新兴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也有观点提到,由于地方政府由于在产业引导基金、税收减免、产业扶持等政策工具箱较多,如何界定何为上市奖励仍需在细则上进行明确。

  五是进一步体现从严监管。

  新规明确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犯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它相关法律做好衔接。根据新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3.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针对中介机构违反新规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事情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新规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事情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违反新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事情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犯法行为,或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到,以后甭管是违规收费还是上市奖励,或不得见人的抽屉、影子协议,都被明令禁止,若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不仅公司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相关记录还将被并入诚信档案。

  六是为何起草本次规定?旨在规范相关收费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进程中,施展了“看门人”的关键作用。

  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做假、欺诈发行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记者了解到,鉴于上述背景与现实处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条件上,出台了本轮新规。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除了IPO业务,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据、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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