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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百亿黄金失踪案追踪 - 山东黄金品牌或未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浏览次数:【1008】  发布日期:2024-8-19 22:24:43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山东黄金】 【特许经营】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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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亿黄金失踪案”引发舆论关注几个月后,加盟品牌模式问题正在袒露。

  今年3月,多名北京投资者向第壹财经记者爆料称,2019年~2022年期间,在 山东黄金 门店寄存的投资金条无法取出,门店已经关闭。记者所在的交流群中,投资者投入此项业务的钱财在10万~100万元不等。在投资者提供的一段与经办案件人员的沟通录音中,办案人员称,该案件涉及 山东黄金 之前在北京商场的6家门店,金额达到4亿元人民币。

  记者当时在调查中发现,该案涉及的门店均由 山东黄金 品牌加盟商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紫金珠宝”)经营,该公司经营范围仅包含“销售珠宝首饰、黄金制品”等,黄金寄存、托管等业务超出了其经营范围。

  近期,部分投资者反映, 山东黄金 品牌旗下负责加盟业务的企业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金金控”)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未在国家商务部备案,且直营店数量也不符合规定。

  第壹财经记者观察发现, 山东黄金 品牌目前在多个省份共有20余家加盟门店,该类加盟店有统一的门头设计及logo,且需缴纳一定的加盟费用,或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活动。根据规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在国家商务部系统中备案。记者在国家商务部网站相关板块中,以“ 山东黄金 ”、“山金金控”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均无备案登记信息。另外,从公开资料查询, 山东黄金 、山金金控旗下可能并无直营店,不满足特许经营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的基本要求。

  第壹财经记者屡次向 山东黄金 、山金金控求证,截至发稿尚无回复。

  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如果山金金控与紫金珠宝之间的合作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则山金金控在不满足基本条件且未备案的情景下,私自授权加盟商,也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理。

  加盟模式牵涉多方

  第壹财经记者观察发现, 山东黄金 品牌加盟模式牵涉多方。根据投资者提供的合约、发票、回购协议等信息,多家门店购金者的交易对手方(乙方)显示为紫金珠宝。部分合同中有 山东黄金 的门店章、合同角标处注有“ 山东黄金 北京运营中心”字样。据调查,紫金珠宝曾为 山东黄金 的加盟商。

  根据企查查信息, 山东黄金 品牌商标归属于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但从投资者提供的加盟授权书的主体来看,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此前未直接授权紫金珠宝开设加盟店,而是旗下公司“山金金控”出面授权加盟业务。

  记者从投资者处获得的一份授权加盟商证书显示,山金金控在2017年10月~2020年10月期间,授权紫金珠宝作为加盟商,可开设“ 山东黄金 ”加盟店及销售指定产品。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3月发布的一则声明也可从侧面印证。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公司所属山金金控负责开展品牌加盟业务,被授权使用的“ 山东黄金 ”商标范围仅为线下销售。

  山金金控是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根据公开资料,山金金控位于深圳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国际珠宝中心,由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穿透股权后,由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7.87%。

(资料来源:受访者提供)

   山东黄金 品牌主体是 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加盟业务为何却由山金金控开展?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在市场加盟模式中,该类手法并很多见。通常母公司出于地区战略规划、品类布局、代理条理考虑,会设立子公司与加盟商签约。另外,也有可能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告诉第壹财经记者,假如 山东黄金 集团不是与加盟商签约的主体,不属于特许人,则无须承担特许人的法律风险。

  加盟合规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授权加盟商的主体,山金金控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投资者向第壹财经记者反映,山金金控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没有根据国家商务部规定备案,直营店数量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针对这一疑问,第壹财经记者进行了考证。

  首先需界定的是,山金金控授权开设 山东黄金 加盟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活动?

  李浩对第壹财经记者表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它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李浩认为,仅凭上述授权书无法推定山金金控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如果 山东黄金 加盟店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例如经营形象统一,也就是店铺的装饰、装修基本相同,并向山金金控缴纳加盟费用,基本可推定是商业特许经营。

  记者从北京的多名投资者处获悉,他们购买的产品都来自 山东黄金 的加盟门店,门头设计、logo基本相同,职员也全部自称为 山东黄金 的职员。

  从目前市场已经有信息看,山金金控的授权模式一定水平上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早前的 山东黄金 北京贵友大厦金源店。受访者提供)

  第壹财经记者以加盟商身份联系 山东黄金 品牌管理中心,一名自称加盟责任人的人士大致透露了此前 山东黄金 的加盟模式:加盟商缴纳3万元加盟费、3万元保证金,进货黄金时还需要根据克数缴纳“挂签费”。(山东)省外的“挂签费”是7块钱/克,省内是10块钱/克。同时, 山东黄金 对加盟商店面大小、前期培训也有相关要求。

  如果该加盟行为构成特许经营行为,山金金控的备案情况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一方面,山金金控没有根据国家商务部规定备案就展开招商加盟。

  国务院2007年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根据 山东黄金 品牌中心微信公众号信息,目前其在4个省份共有20余家加盟门店。

  但记者登录商务部网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板块查询,以“ 山东黄金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均无备案结果。

  另一方面,山金金控直营店数量也不符合要求。商务部网站“政务大厅”板块显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但投资者提供的沟通记录显示, 山东黄金 品牌中心的客服回复称, 山东黄金 历来没有开设直营店。在上述品牌中心微信公众号页面中,全部门店均显示为加盟店。

(资料来源:商务部网站)

  针对上述事项,第壹财经记者屡次拨打 山东黄金 的合规性反馈电话、山金金控电话,并向官方邮箱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无回复。

  值得注意的,上述 山东黄金 品牌中心加盟责任人对记者说,目前暂时不新增加盟商,开放加盟可能需要等到明年。主要因素是正在进行调整,确保合规性没啥问题。

  经营范围曾调整

  另外,山金金控自身经营范围也曾存在争议。

  企查查信息显示,在2024年6月20目前,山金金控的经营范围为黄金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黄金及贵金属租赁、金银首饰的销售。其实不包含金银制品销售。2024年6月18日,山金金控的经营范围才新增金银制品销售等项目。

  北京一名投资者程林(化名)向记者透露,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或与近期收到投诉有关。今年年中,她与部分投资者注意到山金金控销售资质有问题。6月16日,她通过深圳12345投诉了山金金控涉嫌超范围经营,6月18日,山金金控更改了经营范围。监管反馈称,6月18日,山金金控已在执法人员检查前自行整改,不再追究责任。

  一名黄金行业人士对记者说,一般而言,金店如仅销售黄金首饰等常规产品,业务经营范围中仅需具备“金银首饰”。但如要销售金条、金币等非装饰性的产品,还需在经营范围中包含“金银制品”项目。

  根据第壹财经此前报道,在3月的 山东黄金 失踪事件中,投资者均是2019年~2022年期间在北京的 山东黄金 加盟门店购入投资金条。如此,当时山金金控的经营范围应还未包含金银制品销售。

  如何界定责任?

  特许经营备案、经营范围设定,法律上如何判定?

  李浩对第壹财经记者分析,根据特许条例规定,特许人不具备特许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另外,特许人应当自第壹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浩认为,如果山金金控与紫金珠宝之间的合作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则山金金控在不满足基本条件且未备案的情景下,私自授权紫金珠宝为加盟商,则将面临上述行政处理。

  除此,山金金控也有可能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顶级合伙人岳屾山此前对第壹财经记者表示, 山东黄金 的加盟店失事后,它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综合考量双方的关系、加盟合同中的权责约定、具体的加盟方式、费用收取等原因。独营模式下,品牌方往往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加盟店在经营进程中需向品牌方支付品牌使用费、管理费或押金,品牌方对加盟店的经营等进行管理、监督,法院可能会认定品牌方有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岳屾山进一步指出,当加盟店的经营方式为合营模式(即加盟商与品牌方共同经营)及托管模式(即加盟商不实际参与经营,但对外经营主体为加盟店且承担经营成本并收取利润)时,法院通常会认定二者属于共同侵权,品牌方和加盟店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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