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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亲属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应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浏览次数:【569】  发布日期:2024-8-20 1:56:42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账户】 【方德基】 【章建平
 

  8月16日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对章建平、方德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由是借用、出借证券账户,两者为翁婿关系。笔者认为,本案对亲属之间操作证券账户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壹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据行政处理决定书,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的证券普通户及信用户开立,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两人均被处以50万元顶格罚款。

  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都是“超级牛散”。据此前上市公司一份公告,章建平与方文艳为夫妇关系,方文艳与方德基为父女关系,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笔者猜想,章建平借用方德基证券账户,可能在2020年3月1日以前就已发生,只不过此前版本《证券法》只是禁止法人利用或出借证券账户,新《证券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

  方文艳的证券账户是否也是由章建平操作,或两人相互操作过对方证券账户,这个不得而知,但按笔者观点,即便夫妇之间操作对方证券账户,也不应视为构成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表现。

  新《证券法》实施以后,夫妇之间、爸妈子女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是否构成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是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问题。有的家庭只有一个股民,为了提高申购新股中签率,可能代为操作家人证券账户;有的投资者由于工作忙由家人代为操作证券账户。如果其中不存在内幕交易、市场操作等非法行为,其实不会损害其它投资者利益,也不会拆台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不应归为非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妇共同财产包含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多种财产,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如果爸妈和子女没有分家,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很难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此时家人代为操作其它家庭成员证券账户,与处理自己的财产或无本质区别,不应视为存在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笔者认为,只要是一个户口本上的家人,相互代为操作对方证券账户,就应豁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此种情形下,个人证券账户财产或属共同财产,任何家人或都有权处理。一般女婿与老丈人分属两个家庭户、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之说,此时就不能享受豁免。

  对于自然人而言,对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认定或解释,应该持以适当严格、狭义的解释,而不应持以较为宽松、广义的解释。不然就将发生一个明显的问题,有的家庭只有一人懂证券投资,那么为了避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就只能停止操作家人账户,虽然可将各个账户的证券财产归到一个账户操作,但这可能造成额外交易成本,卖出后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有可能降低。

  当然,不同家庭、不同投资人的情景各有不同,量变引起质变,如果投资者资金量、持股量大,其投资行为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构成一定影响力,操作家人的不同证券账户,有时或构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自买自卖操作等非法行为。但此时也或不应定性为存在借用、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惩戒应主要针对市场操作等非法行为。

  总之,《证券法》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操作家庭其它成员证券账户,通常不会违反上述宗旨,不应视为构成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非法行为。

  (作者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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