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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自洗钱-他洗钱-认定标准 -虚拟资产-交易属洗钱
浏览次数:【661】  发布日期:2024-8-20 20:45:4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虚拟资产】 【自洗钱】 【他洗钱
 

  洗钱罪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并明确了洗钱罪与其它犯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据最高法透露,目前,“两高”正在修订《关于审理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

  “洗钱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向记者表示。

  据陈鸿翔介绍,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更改,对洗钱罪定罪量刑发生重大影响,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更改。同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后,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问题,迫切需要更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为此,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制定出台了《解释》,明确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

  陈鸿翔说,在制定《解释》进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条件上,《解释》就洗钱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了解到,《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含:

  《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解释》明确了洗钱罪“事情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目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屡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性为“事情严重”。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它方法遮掩、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含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另外,《解释》明确洗钱罪与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遮掩、隐匿刑法第壹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引发的 利润,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引发的 利润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改了刑法第壹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罪状描述,删除了“明知”的用语,为了与修订后的刑法条文表述相一致,新司法解释不再以“明知”来表述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而采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内容。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解释说,关于“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审查认定和指控证明是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难点。在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办案时应当调查核对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作为推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条件事实依据。

  应当从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全面审查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认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且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原因,形成关于认定其主观认知的内心确信。

  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壹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帮组织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对上游犯罪事实的概括认知,而非对具体犯罪事实或罪名的判断。“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确不晓得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则应当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见,依法认定不构成洗钱罪。”王新强调说。

  明确“自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更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并入打击范围。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表示,“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对于‘自洗钱’行为,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依法数罪并罚,情况非常复杂,而且影响面大,不能同日而语,要详细情况、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确定。”陈学勇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谨防掌握以下几个规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务必要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表现,不然不能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好比,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不能在同一层面作重复评价。对于属于上游犯罪表现的一部分或与上游犯罪表现存在交叉的洗钱行为,不能作重复评价。

  陈学勇举例称,好比上游犯罪表现人提供资金账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表现,属于上游犯罪表现的一部分,不能认定洗钱罪。又好比,提供资金账户,实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资金账户实施洗钱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表现存在交叉,在这种情景下,不宜对提供资金账户行为作重复评价,不能单独认定“自洗钱”犯罪并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罪恶刑相适应原则。对“自洗钱”行为定罪处罚,不仅要考虑“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要考虑数罪并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罪恶刑相适应,还要考虑洗钱刑事案件对刑法体系、司法实践造成的影响和效果。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洗钱”行为,好比,上游犯罪表现人通过地下钱庄以跨境转移资产的形式洗钱的,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要慎重入刑。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最高法将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自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探索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路径和方式,健全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制度机制,形成便捷查明跨国犯罪及跨国资产转移的良好合作机制,依法有力惩办跨国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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