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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拟发布小贷公司监管规则 - 网络小贷单户消费贷余额不得超20万
浏览次数:【719】  发布日期:2024-8-24 11:13:1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监管
 

  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建议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3日。这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首份针对单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文件。

  《办法》显示,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条件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非法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答记者问时表示,2020年9月,原银保监会曾发布过《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公告》,《办法》正式实行后,该文件将同步废止。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责任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8431亿元人民币。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739亿元人民币。

  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施展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诸多问题,过度营销、不妥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办法》旨在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增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答记者问时介绍称,《办法》制定主要遵循四项基本规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目前,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办法》不宜直接规定机构准入、行政处理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事项。“因此,《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在坚持强监管严监管的主基调下,重视平衡好政策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实践的可行性、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确保行业发展平稳有序。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尤其是不妥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例如,《办法》第贰十三条列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负面清单: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它信贷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是坚持急用先行。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完成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及时更改完善《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理等事宜进行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目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九条显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商业汇票贴现。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和财务情况良好、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表现等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网络小贷单户消费贷余额不得超20万元

  《办法》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的条款外界较为关注。内容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能高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能高于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能高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介绍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人民币,主要考虑: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络贷款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量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水平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照来看,此前《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建议稿)》中则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能高于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不能高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同时,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主要考虑: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预防风险。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危险特征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危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景,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在《办法》起草进程中,我们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有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顾客,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伐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

  《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高于一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不高于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另外,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2020年11月,央行、原银保监会曾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目前仍未正式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将指导各省(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持续做好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引导机构丰富完善金融产品服务,重点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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