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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小贷监管新规公开征言剑指诱导借款、乱收服务费
浏览次数:【752】  发布日期:2024-8-25 22:13:08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监管】 【服务费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征求建议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进行了规范,主要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两类市场主体。

  《征求建议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高于一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高于两年。

  剑指诱导借款等乱象

  《征求建议稿》的内容共七章,包含六十六条款项,涉及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近年市场上我们时常出现的诱骗借款、乱收服务费、“套壳”App等乱象,《征求建议稿》提出相应要求。

  贷款利率方面,《征求建议稿》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率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中介服务方面,《征求建议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费用,确保质价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以费用形式变相收取利息。

  针对金融App的规范,《征求建议稿》也在多处提及,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发放贷款、发布贷款产品、开展营销获客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另外,《征求建议稿》还明确了一系列禁止类行为,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形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不得采取诱导、坑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它不得人心条件。

  对行业发生深刻影响

  素喜智研顶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与小贷行业的历史监管文件进行对照,本次监管文件影响范围会更加深远,条款涉及的助贷或联合贷合作模式和金融App备案相关细则,将对整个互联网络贷款款和消费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影响。

  一是收紧设立程序,严把“准入关”。明确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此举能够有效提升小贷设立门槛,增进增强行业服务品质。

  二是重申异地经营规范,严禁“套壳”规避。早前的监察管理文件均已涵盖“小贷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业务”等内容,但近年来市场滋生小贷牌照“套壳”乱象,故本次文件提出“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制度”,后续再出现出租出借、“套壳”“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机构或将受到严厉惩戒。

  三是收紧贷款集中度,防范大额业务风险。一方面,监管将网络小贷的消费贷上限定在20万元人民币,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持平;另一方面,监管将生产经营类贷款定在1000万元人民币,体现了增进支持实体经济的基本导向。另外,将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与贷款余额关联起来,能有效预防小额贷款机构无序扩张。

  四是进一步规范合作贷款。最为重磅的条款为“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这意味着通过小贷牌照展业的部分助贷机构,仅提供导流业务或提供催收业务的路径将不再可行,该条款旨在借助“出资”行为倒逼通过小贷牌照展业的助贷机构强化资产质量,用金银财宝与合作方之间形成风险共担。

  五是规范金融App。

  六是扩大信息披露渠道及内容。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征求建议稿》给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未来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展业的门槛和界限,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承担更多管理义务,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标志着监管职能部门对小贷领域的监察管理力度不断加强。

  “明确禁止出租、出借小贷牌照,堵死了此前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这种行为。”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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