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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净化股市生态 - 公安部发布两起操纵市场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553】  发布日期:2024-8-29 0:33:1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券市场】 【公安部】 【操纵市场
 

  8月28日,公安部经侦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打操作犯罪净化股市生态典型案例(三)》,披露两起操作证券市场典型案例。

  公安部经侦局表示,该两起案件系公安机关会同证监稽查部门联合情报道侦的典型,双方充分施展各自专业优势,强化行刑衔接,提升工作合力,有效精准地收集各类证据,提高了研判和侦办效率。

  据记者梳理,自去年12月份以来,公安部经侦局已经累计发布三批五起操作证券市场典型案例,涉及“抢帽子交易”“蛊惑交易”“坐庄”等操作手法。

  两起案件

  非法获取利益均超亿元

  此次发布的两起典型案例分别是辽宁向阳管某伟等人操作证券市场案、辽宁抚顺郑某胜等人操作证券市场案。

  具体来看,2020年8月份,辽宁公安机关对管某伟等人涉嫌操作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管某伟、智某博、叶某明、郑某胜等通过场外配资获取并控制70余个股票账户,利用资金、持股优势,以低位建仓、对倒拉抬、连续交易等行径操作“XX时尚”股票,致使该股票股票价格短时间上涨43.47%,偏离上证综指47.46%,该团伙非法获取利益1.02亿余元。

  该案判决结果已出。据公安部经侦局介绍,2022年8月份,向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管某伟犯操作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其它涉案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8月份,辽宁公安机关对郑某胜等人涉嫌操作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案侦发现,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9月份,郑某胜等人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交易等方式,使用其控制的80余个证券账户先后操作“XX食品”“XX包装”股票。期间,郑某胜还联合陈某等人通过网络直播对“XX包装”股票作出投资建议,鼓动投资者买入,郑某胜等人则进行反向卖出,顺畅完成“出货”。经统计,郑某胜等人非法获取利益合计2亿余元。目前,有关人员已移送 抚顺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均为“坐庄”操作

  且构成“事情严重”

  公安部经侦局对两起案件涉及的法律进行研究分析。

  首先,关于“连续交易”操作行为的性质认定。公安部经侦局表示,“连续交易”操作又称“坐庄”操作,是典型的操作手法,操盘方需要筹集大量金额,并利用多个证券账户在市场上拉抬目标股票价格,诱使投资者追涨跟进,待股票价格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出清收割获取利益。根据《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事情严峻的,构成操作证券市场罪。

  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均在一定期间内利用自身资金、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买卖目标股票,其行为可大致分为“逐步建仓、维持股票价格”“持续加仓、拉升股票价格”“密集申报、完成出货”等几个阶段,具备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情形,符合“连续交易”操作行为特征。

  其次,关于“连续交易”操作“事情严重”的法律规定。公安部经侦局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作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贰条规定,具有“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条第壹款第壹项操作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操作证券市场情形的,应当定性为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条第壹款规定的“事情严重”。

  上述两起案件中,涉案账户组在操作期间的股票持仓量和交易量均已构成“事情严重”情形。

  最后,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安部经侦局表示,合谋“坐庄”操作,不仅有多个操作团伙选定目标股票后按约定同步交易,配资中介和荐股“黑嘴”还与操作团伙形成共同利益体,配资中介提供配资和账户的同时还出资参与操作,并根据出资比例分取利润,在“出货”阶段,荐股“黑嘴”明知操作团伙行为,还通过网络群聊、直播间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高价买入,帮助其高价抛售股票获取利益,涉嫌构成操作共同犯罪。

  上述案件中,办案单位调取了多维度涉案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还原刻画出团伙组织架构及成员角色分工,锁定了多个操作团伙合谋勾结实施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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