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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广州拟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 - 公开征求意见 - 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浏览次数:【295】  发布日期:2024-9-1 3:56:41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蓄电池
 

  上牌超过500万辆的电动自行车,已然成为 广州市 民出行的重要选择,有关电动自行车治理的探讨也持续已久。8月30日, 广州市 人大常委会在官方网站发布《 广州市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更改稿·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建议。

  征求建议稿共八章55条,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牌证管理、道路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据介绍,《 广州市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今年9月进行第叁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根据征求建议稿, 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明确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新规的出台,将从立法层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把电动自行车治理并入法治轨道,为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特别规定

  车辆经依法鉴定为机动车的

  适用机动车法律法规

  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被称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有严格的标准限制:最高车速不高于2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高于55公斤、电池电压不高于48伏,而且要带有脚踏板。

  现实中,电动自行车拥有电池和电机,只要稍加“改动”就升级成了“电轻骑”甚至“电摩托”。

  征求建议稿第五十四条“特别规定”: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经依法鉴定为机动车的,适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从立法层面明确“何为电动自行车”,进而清晰界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为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分类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非法改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加装

  征求建议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表现。

  禁止行为包含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加装或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其它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法律责任上,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理,再次非法改装、加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对相关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于事实的给予罚没款数目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关键词:道路行驶

  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或被扣车

  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布的相关数据,国内电动自行车造成事故的犯罪行为排在前列的分别是违反交通信号(16.7%)、未按规定让行(16.6%)、逆行(13.6%)、违法占道行驶(13%)、其它影响安全行为(11.9%)。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征求建议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和其它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和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对于悬挂车牌,征求建议稿规定,根据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实施倒挂、侧挂、破坏或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表现,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号牌。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征求建议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犯罪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关键词:停放充电

  禁止携带车辆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频发。征求建议稿要求,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业区、地铁周围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消防安全方面,征求建议稿细化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

  (五)使用与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不相配的充电器充电。

  (六)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事情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外卖配送

  一周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

  实行派单管控

  对于部分路段实行电动自行车限时通行的措施,征求建议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考虑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

  城市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外卖,因配送时间的要求,很多骑手们为避免超时,无视交通法规,给自身和他人都造成安全隐患。

  征求建议稿关注到配送时效与安全行驶之间的矛盾,提出即时配送企业应当根据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驾驶人步行、等待等原因,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即时配送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30天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约谈企业相关责任人。

  征求建议稿另规定,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犯罪行为的驾驶人实行派单管控。

  关键词:信用管理

  一年十次以上行政处理或影响征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犯罪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广东省 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并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外卖等即时配送企业未根据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处以行政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依照《 广东省 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并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应当与不得

  第贰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交通信号通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

  (五)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

  (六)在夜间或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境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通行规定。

  第贰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二)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

  (四)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

  (五)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 造成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六)牵引动物或拖拽载人载物装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第贰十五条、第贰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造成超速等犯罪行为的,根据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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