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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浏览次数:【877】  发布日期:2024-9-6 16:54:3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6日消息,为规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和风险防控,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规范了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的监察管理统计要求,明确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从统计范围和口径看,主要包含保险公司分险种和分渠道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满期给付、退保金、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承保人次和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和从业人员等。《统计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县域机构数据填报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填报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并加强保险公司县域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持续提升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做好县域保险监管工作。

  全文如下: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为完善保险机构县域监管统计,充分施展金融监管支局功能作用,强化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和风险防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内容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报表包含《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详见附件),具体内容有:各行政区域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有关险种的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新增保单件数、期末有效保单件数;各级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等。

  二、有关要求

  (一)报送单位: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二)报送频度:按月报送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数据。

  (三)报送路径:通过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报送地址:http://10.254.1.67。

  (四)报送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遇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工作日。保险公司应当于2024年10月10日前完成第壹次数据报送,即报送2024年9月数据,并于12月15日前补充报送2024年1月—8月数据。

  (五)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明确数据报送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建立健全数据填报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于数据存在错报、迟报、漏报和隐匿上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从严处理公司及有关人员责任。

  三、填报说明及口径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相关数据。其中,公司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和市汇总数据应当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一致。

  (二)本制度行政区域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2023年)》,后续将适时进行更新。

  (三)报表数据单位分别为元、个、件、人,金额保存两位小数,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等为整数。

  (四)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申请设立并已获得监管批复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五)本制度所称虚拟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某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基于在地统计原则,为进行数据归类和汇总统计,而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建立的虚设机构。

  (六)保险公司在某个县同时设有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多个机构的,该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应包含所有机构的数据。

  (七)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的填报,原则上应以出单机构注册地为准。对于互联网保险等业务,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分摊至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的可填报到总部本级。

  (八)经营情况中的分支机构数量包含监管机构批复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不包含虚拟机构和已撤消的分支机构。

  (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签单数量、退保金等科目均应填报当年累计值,保险金额、承保人次、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等均应填报期末时点值。其中,期末职工人数应当包含高管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数量应当等于期末职工人数与期末营销员人数的加总。

  (十)本制度中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分类标准根据2015年修订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确定。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填报 新能源 车辆交强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时,若公司当前不掌握财务口径数据,可填报业务口径数据。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总计”项目,应等于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14条业务线的数据加总。《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总计”项目,应等于各类险种、各销售渠道、各缴费方式或各设计类型的数据加总。

  (十三)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参照现行保险统计相关制度,原则上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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