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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遏制政商-旋转门-!证监会对离职人员监管加码 - 拉长入股禁止期、扩大从严监管范围
浏览次数:【492】  发布日期:2024-9-6 18:08:4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严管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再进一步!

  9月6日,为进一步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制度》)。

  《离职人员监管制度》吸纳了《2号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规定:

  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十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畴。将从严审核的范畴从离职人员我扩大至其爸妈、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可靠性等做充分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交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在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新规在核查范围、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察管理要求。存在离职人员及其爸妈、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四方面内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相关投资背景,获取投资机会的渠道、方法,是否与原职务影响相关;二是价格公允性,与同期可比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同,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三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与个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等;四是退出可靠性,如已清退相关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径、方式,受让人资金来源,价格公允性,对价支付情况等。

  能够看出,近两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监察管理逐渐严格。

  一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保护市场“三公”秩序、防范非法“造富”、从严监管队伍廉政建设的高度动身,坚持刀刃向内、靶向监管,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实行穿透式监管。

  2021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出台《2号指引》,规定离职人员不妥入股情形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入股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安排内审部门实施独立复核,形成纵横交错的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审核把关机制。

  《2号指引》发布以来,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该类企业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市场普遍感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不会给企业造成任何便利,反而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告诉界面新闻,“《2号指引》施行后,上述乱象得到了很好的抑制。但仍因禁止期不够长、监管审查不够严等,造成证监离职人员低价入股、通过他人代持等变相入股现象仍有发生,对企业上市监管造成了不良影响。”

  田轩指出,相较于《2号指引》,尔后发布的《离职人员监管制度》最受关注之处在于对重点人员入股禁止期的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的3年拉长至十年。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禁止期的延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政商‘旋转门’现象,防止离职人员使用其在职期间的资源和影响力进行不妥入股,从而保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禁止期的贸然延长短时间内可能对少数企业的IPO进程造成阻碍。”某机构从业人士表示,“此前入股禁止期为3年,如果拟IPO企业在融资进程中,其投资机构存在原本不在禁止期内、调整后在禁止期内的证监系统人员入股情况,该企业的IPO进程很可能受到波及。”

  针对这一客观现象,业内人士建议执行进程中注意两点:一方面,对于因禁止期延长,造成投资机构中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禁止期入股的拟IPO企业,不要“一棍子打死”,允许其说明情况或进行相应调整后“放行”。另一方面,严格根据《离职人员监管制度》的禁止时间进行,不要人为延长,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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