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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万元律师费与百万赔偿金 - 一场因律所疏忽引发的执业规范风波
浏览次数:【634】  发布日期:2024-9-9 13:21:06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盈科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律师费
 

  1.5万元的律师费与147万余元的赔偿,这组悬殊的数据引发舆论哗然。

  最近, 北京市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造成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147万余元。

  事发后,南都、N视频记者梳理类似案例,采访多名业内人士,围绕赔偿金额认定、风险提示等展开讨论。“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务必要敬业负责。”还有律师表示,应注意将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留痕,固定自身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证据,降低执业风险。

  深圳司法局律管处向南都记者透露,“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的工作肯定会加强。”

  盈科律所被判赔上百万

  这份被热议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 北京市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

  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

  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造成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关联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水平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据此,二审判决, 北京市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9月5日, 北京市 盈科律师事务所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相关情况属于事实。

  赔偿金额与律师费无关

  因小小的疏忽,一宗律师费仅1.5万元的案件,最终却造成律所面临147万余元的赔偿。

  这笔巨额赔偿,是怎样界定的?

  该案二审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造成杨某在相关案件中丧失了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关联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杨某在相关案件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191万余元,超出其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144万余元,增加金额为46万余元,故杨某在本案中关于该增加金额46万余元的损失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水平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 图片

  二审判决书。

  “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务必要敬业负责。”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向南都记者指出,在民商事案件中,只要律师的委托权限里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法院就会将缴费通知书、诉讼文书等寄给律师。律师收到后因疏忽没有及时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通知当事人缴费,造成当事人出现损失,律所的律师存在过错。

  中闻律所合伙人、法律博士赵琮也认为,根据《合同法》与《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所与杨某签订委托协议,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目的认定方面,邓学平解释,“法院判决律所赔偿140多万元人民币,依据是律所律师的代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非律所收取的律师费多少,律所赔偿完,也可以找当事律师追偿。”

  南都记者了解到,盈科律师事务所还曾在上诉请求中提及,杨某在一审中要求的194万赔偿金额,在劳动仲裁阶段就未得到支持或未主张。一审判决不应支持。

  对此,赵琮表示,如果杨某的赔偿请求并未在仲裁中得到支持,其所主张的140余万元销售业绩提成尚未被证实为客观事实,系个人主张,无法确认数目是否真实准确。

  “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不仅对杨某与律所的委托法律关系作出了认定,其实也暗含对杨某劳动纠纷案件的认定,即认可杨某提出的140余万元销售提成是客观准确的,在一定水平上超出了原案由裁判。 ”赵琮说道。

  有律所因疏忽致财产被转移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因律师一时疏忽,而被判赔偿当事人的案件其实不是个例。

  2006年4月,江苏徐州新沂市李某因当地一企业迟迟不支付3万多元煤炭款,将企业告上法庭。

  起诉前,李某因到外地做生意,与律师方某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同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万多元。判决书后的法官寄语提醒,被告是法人的,原告申请执行期限为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

  但直到2007年4月,李某回乡问起方某时,都未申请执行。该企业也因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拒绝支付欠钱。李某要求方某赔偿损失,将方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真实有效,由于方某未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履行义务,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及时主张权利,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方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多元。

  无独有偶, 江苏省 南通市 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资金未及时续保,造成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

  原来, 南通市 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黄某、陆某代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置公司、王某的民间贷款纠纷案。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后,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置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随后,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但查封到期后,蔡某我及其委托代理人也木有提出续封申请。

  当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报,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置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时,造成只能冻结到数百元。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钱财为241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造成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引发律师行业反思

  连日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也为律师行业敲响了“警钟”。很多律师称在办案时要“保持戒备”,还有律所发出“自查通知”。

  “以后多留一个电话,保险起见。”关注到此事后,律师张华(化名)表示,为避免疏漏,以后给法院留联系方式,除了自己的,会考虑把当事人的也留下。

  律师赵勇(化名)平时除了把诉讼相关的重要日期牢记在心,还会在日历上标记。他对南都记者说,有时忙起来的确容易忘记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每个法院的送达平台、送达方式不一样,事情太多,手机短信也太多,一不留心就忽略了”。

  他认为,从法理上说,法院的判罚能给律师敲响警钟,“因为个人疏忽失职会造成严重后果”。

  赵琮则表示,律师应在执业活动中保持谨慎,关注案件进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同时,律师应注意将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留痕,固定自身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证据,降低执业风险。”

  相关律所还为此发出了内部通知, 北京市 盈科律师事务所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事发后律所给员工发内部通知,提醒大家注意相关风险防范。

  他认为,这也是法律行业特有的危险特征,“从个人来说首先是警醒,我所在的团队每年处理案件数以千计,遇到这种情景的存在性仍然存在。我们也提醒年轻的律师,要小心谨慎对待重要的诉讼时间点、流程等相关事项。”

  有律师透露,此事发生后,所在律所发出通知,要求律师们“对所有在办案件进行全面自查。重点关注开庭时间、续封到期时间和缴纳诉讼费的时间点”。

  除了律师个人,此事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深圳司法局律管处职员告诉南都记者,“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的工作肯定是会加强。”

  出品:南都即时

  统筹:南都记者向雪妮韦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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