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长牙带刺”保持严的基调之下,那些在中国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的以身试法者,终究会在“火眼金睛”的审视中“现出原形”。
因操作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最近,前私募人士徐翔、 文峰股份 前老总徐长江一审被判赔偿四名自然人原告投资亏损110.26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 文峰股份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一名“90后”因操作“ 电光科技 ”股票非法获取利益,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2.7亿元人民币。
近期以来,这样因操作股票价格收到“亿元罚单”的案例多有曝光。除了直接通过单纯证券买卖影响股票价量的传统交易型操作手法外,信息型操作也逐渐显现多发态势。所谓信息型操作,即通过违规违法信息的披露、散布,并结合其它交易手段操作股票价格。
区别于传统交易型操作,信息型操作“门槛”较高,操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威与市场影响力。该类操作主体接近甚至创造“信息源”,并能通过“控制”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和节奏,“里应外合”精准刺激股票价格,实现高位套现。
当操作行为对特定股票价量形成影响后,又会误导其它投资者作犯错误判断,从而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投资行为面临重大风险。更有甚者,这些犯法行为以虚假信息遮掩“质量问题”,让投资人的投资“货不对板”,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
其实,信息型操作的“粉墨登场”只是冰山一角。当下,操作者手法早已不局限于单一的钱财拉抬、蛊惑交易等,他们往往综合信息披露及各类技术手段,上下游衔接、环环相扣、共同操作。正因为如此,与常见金融犯罪相比,证券操作类犯罪隐蔽性更高、案件牵涉更广,这也让查实的难度变得更大。
可是,操作者妄图靠“高超技术”偷天换日,显然是打错了算盘。任何形式的非法行为,都会在“照妖镜”下显出“真身”。对于这些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市场蠹虫,重拳出击方能起到震慑作用,不能让其成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业内人士呼吁,随同着对证券犯罪的趋严趋重打击,信息的控制者、使用者、收集者都应当对市场保持充分的敬畏心。
上市公司应专注于缔造“百年老店”。加强公司及关联人员证券交易风险的事前审查,严防虚假申报、拉抬打压、反向交易等伪市值管理手法,提倡以公司长远战略发展为目的开展交易规划。作为投资者,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寻求优质企业,崇尚价值投资,不能为了非法利益揭竿而起。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从监管角度动身,须进一步完善与强化“刑、行、民”全方位立体式追究责任体系,全面加强操作者违法犯罪成本,方能防患于未然、杜绝后患。
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动身,任何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应着力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唯有市场生态好了,个体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游戏规则,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市场每个参与者的利益。
对犯法行为的零容忍,就是对市场公平公正的最大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