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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科】郑科贷、郑好融融合方案征求意见!这类业务损失将不追责
浏览次数:【721】  发布日期:2024-9-14 18:37:40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郑科
 

  9月14日, 郑州市 科技局公布《郑科贷与郑好融融合实施方案(征求建议稿)》,在9月14日至10月14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根据方案,郑科贷与郑好融融合根据新老划断的形式对存量业务、新增业务进行管理。

  方案生效后两年内为业务融合过渡期,过渡期内“郑科贷”业务开展根据本方案相关内容执行。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发生损失的“郑科贷”业务,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政策已履行职责,未发生贪污腐化行为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具体实施路径如下:

  运营管理机构变更

  “郑科贷”业务运营管理机构由 郑州市 科技金融与成果转化增进中心(原“郑州新兴产业研究增进中心”以下简称:增进中心)更改为郑州郑好融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好融征信)。“郑科贷”业务的备案由郑州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变更到“郑好融”平台实施。

  准备金管理

  运营管理机构变更同时,“郑科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由 郑州市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同步划转至郑好融征信,由郑好融征信专户存放、专项管理。根据合作银行科技贷款规模,实行动态管理,资金的划转由郑好融征信提出申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执行。

  运营管理经费

  郑好融征信负责提出“郑科贷”业务委托运营管理费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预算总额不高于准备金规模的1%,主要用于人员开支、各项审计支出及其它管理相关工作经费。郑好融征信将预算按年度、按规定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提交市委金融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郑科贷”准备金中统筹安排,优先使用利息收入支付。

  存量业务管理

  1.存量业务定义。2024年4月28日(含)之前备案的“郑科贷”业务作为存量业务管理。

  2.风险贷款管理。对存量风险贷款、存量业务新增风险贷款实行台账管理,根据《 郑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郑州市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郑政办〔2018〕97号)、《 郑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郑州市 支持科技型公司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公告》(郑政办〔2019〕29号)(以下简称:“郑科贷”原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及时受理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公司等(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的补偿申请。郑好融征信督促合作机构做好风险贷款的追偿和处置相关工作,追回的钱财及时完成核销、回收等工作。

  3.补偿流程及资料要求参照新增业务流程。

  4.业务续作管理。对存量业务续作的,视为新增业务进行管理,适用于本方案新增业务管理中适用范围、补偿标准、相关要求等。

  新增业务管理

  1.新增业务定义。运营主体变更后,通过 郑州市 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郑好融”平台)备案的“郑科贷”业务作为新增业务管理。

  2.适用企业范围

  并入“郑科贷”业务的贷款主体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在 郑州市 ;

  (2)不存在列入“郑好融”风险补偿业务负面清单的事项;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人民币。

  (4)属于 郑州市 科技局备案(认定)的科技型公司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 郑州市 天使基金投资过的项目(企业)。

  3.补偿标准

  “郑科贷”业务根据贷款类型分为银行直贷类贷款和担保类贷款,根据贷款类型不同采取不同化风险分担模式。

  (1)银行直贷类贷款。银行直贷类贷款是指由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权利质押贷款(包含 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存货等)、组合贷款(实物资产抵押额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0%,单个土地、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对于银行直贷类入池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发生损失的5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

  (2)担保类贷款。担保类贷款是指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且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的贷款项目(单个的土地、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对于担保类入池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20%给予合作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

  4.补偿流程及资料要求

  合作银行直接投放贷款的,由合作银行向郑好融征信提交补偿申请;对于担保增信贷款,由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再向郑好融征信提交补偿申请,具体流程如下:贷款本金逾期超60天→合作机构通过平台向郑好融征信提交申请资料→郑好融征信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每季度初10日前汇总上季度入池贷款不良情况→由郑好融征信委托第叁方审计→郑好融征信根据审计结果7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偿意见→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复核后提交→市委金融委审议→郑好融征信依据审议结果向合作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合作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逾期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郑科贷”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其中,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已代偿的相关证明;

  (3)逾期贷款追偿情况及追偿方案;

  (4)合作银行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下资料可根据进展情况提供:

  (4.1)已受理立案案件,需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

  (4.2)已判决或完成仲裁,需提交判决书或仲裁书;

  (4.3)已进入执行阶段,需提供执行通知书或裁定书。

  5.补偿回收

  逾期贷款经过清收,追偿回的钱财在支付必要的款项后,应优先偿支付贷款本金,根据各方承担的实际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给各方。经最终认定的贷款本金损失,由准备金和各合作机构根据约定比例分担,按程序完成补偿回收,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贷款补偿回收流程如下:

  (1)资金追偿。以合作机构为追偿主体,郑好融征信配合,双方加强对已补偿业务的管理。

  (2)追偿资金处置。依法追偿所得资金,合作机构应在5日内通过“郑好融”平台发起补偿回收;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资金及时划入风险准备金专户;郑好融征信审核相关资料后报市科技局。

  6.损失认定

  贷款最终损失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钱造成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按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2)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3)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布破产,经各方进行相应追收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4)其它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经最终认定的贷款本金损失由准备金和各合作机构根据约定比例确定各方分担金额,并实行台账管理。

  7.相关要求

  (1)合作银行开展“郑科贷”业务时,贷款利率不能高于上一年度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高于24个月。

  (2)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郑科贷”业务时,原则上不收取企业的担保保证金和评估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担保期限最长不高于24个月。

  (3)单一企业并入“郑科贷”业务贷款余额上限为2000万元。

  (4)以下情况不属于本风险补偿范围:因合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串通以不良贷款置换等形式诈骗风险准备金的;不符合本方案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所形成的损失。

  过渡期管理

  本方案生效后两年内为业务融合过渡期,过渡期内“郑科贷”业务开展根据本方案相关内容执行,过渡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订有关规定完成政策融合、业务融合。

  预警和叫停机制

  合作机构、郑好融征信要加强对新增入池贷款和“郑科贷”准备金使用情况的监测预警,防控相关风险发生。根据“新老划断”原则,并入台账管理的存量风险贷款、存量业务新增风险贷款实行台账管理,不计入预警和叫停机制的熔断机制计算。新增业务建立单家合作机构入池贷款不良率触发式预警叫停机制。

  1.当单家合作机构入池贷款的不良率达到3%(不良率=合作机构并入“郑科贷”业务补偿范围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金/合作机构并入“郑科贷”业务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余额100%,下同),则后续“郑科贷”业务补偿比例减半,直至其不良率低于3%且经申请同意后方可恢复补偿比例;

  2.当单家合作机构入池贷款的不良率达到5%,后续“郑科贷”准备金停止补偿,直至不良率低于5%且经申请同意后方可恢复补偿。

  另外,方案还提出:

  将获得贷款的企业并入 郑州市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贷款逾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因恶意逃避债务造成财政资金和贷款损失的企业,合作机构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事情严峻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存在对上坑骗,对下隐瞒,诈骗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合作机构长期未发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非法违纪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机构存量业务并入重点关注范围,合作机构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它商业贷款,不续贷提前告知贷款企业。取消合作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3年内不再重新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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