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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提升统计质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浏览次数:【437】  发布日期:2024-9-19 2:39:24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统计法】 【统计监督】 【统计指标体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更改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更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条件上,重点在“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办统计做假”“健全科学正确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更改和完善,夯实防治统计做假责任链条,提高统计科学性。

  自1983年颁发以来,统计法经过1996年、2009年两次审议更改,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服务社会发展等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但统计做假、对上坑骗,对下隐瞒行为防不胜防,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诸多问题较为突出。另外,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修法具有紧迫性。从4月下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到9月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通过,小范围、迅速的立法方式立足解决具体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效率。

  加强统计法刚性约束一直被强调。新更改的统计法把“加强统计监督”写入立法目的,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多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施展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新更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做假责任制,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办统计做假、对上坑骗,对下隐瞒并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强化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做假、对上坑骗,对下隐瞒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列举加托底”的形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做假、对上坑骗,对下隐瞒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也有益于增强防治统计做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新更改的统计法规定“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正确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并入统计调查范围”,强调了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这都将提升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统计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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