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 辽宁省 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中国石油 天然气 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文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徐文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徐文荣利用担任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副局长兼国际勘探部总经理, 中国石油 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中国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运(集团)总部党组成员、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副总经理, 中国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中国石油 天然气 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5329万余元。
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文荣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受贿数目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徐文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