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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 - 金融租赁公司迎监管新规
浏览次数:【328】  发布日期:2024-9-23 12:47:49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金融租赁公司】 【出资人】 【持股比例
 

   人民网 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进一步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增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很多于30%提高至很多于51%;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察管理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诸多问题。

  “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益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施展股东资源优势,增进股东积极施展支持作用。有益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造成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诸多问题。有益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匿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诸多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

  这时,《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考量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上述责任人表示,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考量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它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基本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在监管指标方面,为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能高于10倍。同时,《办法》将拨备覆盖率由很多于150%下调为很多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条件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援力度。另外,《办法》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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